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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2420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7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4條及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54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5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四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期保障會員及贊助人員權益,提供會員及贊助人員訴訟協助,特設立本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及贊助人員每人每年繳交之費用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會員及贊助人員因從事與職務有關工作衍生之法律服務費用(含律師費用)。

二、本會因執行章程規定任務衍生之法律服務費用(含律師費用)。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使用經費。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本會代學校支會、會員或贊助人員提起訴訟案件。

二、會員及贊助人員須提出會員服務申請書,經工會同意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始得申請本基金之補助。

三、會員及贊助人員被告案件之訴訟費用,以全額補助為原則。

四、會員及贊助人員原告案件之訴訟費用,以半額補助為原則。

五、會員及贊助人員申請之案件,每人每年補助以一案為原則。

六、動支本基金支付法律服務費用,應經理事會議決之,並得視情況調整補助。

七、會員申請補助法律服務費用,如情況緊急得由理事長先行審核支付,並送理事會追認之。

八、會員如有重複加入兩個以上之教育或教師相關工會與協會,司法基金依其加入工會與協會數按比例均分給予補助。

第六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七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經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編製年度收支報表送監事會稽核,提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議決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