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秘字第11230528000號
主旨:修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要點」第5點、第10點及第11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要點業經本局112年1月10日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本要點下載路徑: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kh.edu.tw/)/法令規章/秘書室。
三、檢附本要點第5點、第10點及第11點修正規定、全文規定、修正總說明與修正對照表各1份。
正本: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全)
副本: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含附件)、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含附件)、高雄縣教師會(含附件)、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會長協會(含附件)、高雄市愛教育家長協會(含附件)、社團法人高雄市心家長協會(含附件)、高雄市家長關懷教育協會(含附件)、高雄市家長教育改革協會(含附件)、高雄市家長協會(含附件)、高雄市政府法制局(含附件)、本局法制人員(含附件)、高中職教育科(含附件)、國中教育科(含附件)、國小教育科(含附件)、社會教育科(含附件)、特殊教育科(含附件)、幼兒教育科(含附件)、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含附件)、資訊及國際教育科(含附件)、校園安全事務室(含附件)、工程管理科(含附件)、人事室(含附件)、督學室(含附件)、秘書室朱專員筱雯(研考業務)(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