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教審會】1090424「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第 9 屆第 1 次臨時委員會議」報告
報告人:何耿旭(詳細會議記錄以市政府紀錄為準)
●時間:109年04月24日(星期五)下午2時0分
●地點:鳳山國小1F數位餐廳
●主持人:吳榕峰局長
●會議代表:何耿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教學部主任)
會議摘要:大樹國小和山分校一年級及幼兒園新生0人報到,由大樹國小校長提請教育局評估分校是否停辦,經公聽會取得全數家長同意就讀本校,教育局交通費全額補助,分校教師共四人優先移撥,經教審會檢視執行程序無重大瑕疵,無異議通過停辦和山分校。
案由:有關109學年度起大樹區大樹國民小學和山分校停辦一案,提請審議。
說明:
一、依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及本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略以,學校以合併或停辦應經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經地方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
二、爰本案經本府教育局邀集專案評估小組109年4月21日到校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後,檢附評估結果及公聽會紀錄,提請教審會審議。
決議:經教審會檢視執行程序無重大瑕疵,無異議通過停辦和山分校。
【本會發言重點與回應】
●現場多位學者委員針對「程序不備,實體不論」釐清執行程序是否瑕疵,並有學者委員提醒106年12月21日通過之「高雄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第六條規定,該校是否在106年提出永續發展三年計畫,若有,在今年檢視執行結果以評估停辦必要才符合程序,若無,在程序上可能有重大疏失。教育局法治秘書現場就條文內容解讀讓人捏一把冷汗,意思是主管機關評估有就有、沒有就沒有。
●本會表示這樣的解讀很危險,而另一位委員提到這辦法是106年12月21日才通過,本案回溯三年前起始點是106年8月1日,在辦法之前就不必符合辦法規定,這樣解釋比較合理。
●本會提出和山分校若停辦後,未來分校學區內若有學生要就讀大樹國小本校,應該規劃交通車全額補助載送,從公聽會資料顯示似乎只補助現有2~6年級共7位學生而已。並表示如果日後沒有持續補助可能加速社區老化,有些年輕家長在外地工作打拼,可能需要送小孩在爺爺奶奶家照顧,然而老人家未必有能力接送。吳榕峰局長指示,交通車免費接送不只是現有2~6年級學生,以後只要有家長要求學生接送,交通車買單教育局來做沒問題。但吳榕峰局長也補充,他並不希望看到隔代教養的情形。
●本會提醒,關於停辦後教師移撥問題,根據「高雄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辦法」提到的文字是「優先安排參加移撥或超額介聘作業」,根據「高雄市市立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要點」第七點,學校經合併或裁撤者,其原有教職員工、學生及校產,依下列規定安置:(一)教職員工: 1、校長:得參加其他學校校長遴選。
2、教師:依其意願及需求,參加移撥或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3、幹事、工友及護士:由本局統籌調整。如無適當職缺,以超編留用方式處理。(二)學生:由本局編列經費接送上下學或補助交通費,至該學區無學生為止。(三)校產:由合併後之學校或裁撤後之財產管理機關管理。所提到的文字依然是「移撥或超額介聘」。但是,4/22高雄市109年度市立國小暨幼兒園介聘小組第一次會議,提到「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第四點,本市辦理教師分發、介聘作業,優先順序如下:(一)現職校長回任教師之分發。(二)新設學校之教師移撥。(三)學校停辦之教師優先輔導遷調。所使用的文字卻是「優先輔導遷調」。在文字上應以「移撥或超額介聘」為主,吳榕峰局長指示教育局會修改辦法文字,讓它產生一致性。
●本會提醒,教師移撥處理程序理應在教審會決議廢校之後才啟動,但4/24開教審會卻在4/22國小介聘第一次會議預先討論和山分校教師移撥問題,程序上有點奇怪!
●本會表達,小校停辦究竟是單一個案,還是教育局有計畫地逐漸合併停辦小校?從局務會議資料看出似乎教育局有規劃停辦小校的意圖?!吳榕峰局長澄清,他說這次主要是學校主動發起,非教育局主動。教育局的立場在於力求小校永續,並不會隨意整併停辦學校,他強調小校永續發展責任在學校,社區也要努力永續,教育局處於被動姿態,目標也是保障社區發展。他舉田寮國中為例,從曾經1000人的規模到現今70人,雖然如此,他認同各鄉鎮一國中保障,不會輕易考慮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