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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教育局函復本會「本市教師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得由學校公費派代」
●文:李賢能(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去年年底,我們接到會員反映,被選任國民法官,但不知可否由學校公費派代,因此我們發函教育局:「有關本市教師依國民法官法所定程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受通知到庭參與選任程序,就其執行職務期間或受通知到庭期間所遺課務,可否由學校公費排代,敬請釋疑惠復。」
日前收到教育局函復:「本市教師依國民法官法所定程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受通知到庭參與選任程序,就其執行職務期間或受通知到庭期間所遺課務,倘以調補課方式確有執行困難者,得由學校公費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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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2月2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人字第11530867800號函●●●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530867800號
主旨:有關本市教師依國民法官法所定程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受通知到庭參與選任程序,就其執行職務期間或受通知到庭期間所遺課務,可否由學校公費派代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4年12月24日高教產工(賢)字第1140000620號函。 二、查國民法官法第39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由,予以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另施行細則第74條第1項:「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職務上不利處分,指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對勞工不利之處分。」 三、基於國民法官法之立法目的在於提升司法透明度、融入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司法的理解與信賴,並彰顯國民主權理念,讓一般國民參與重大刑事案件審判,使判決更貼近社會經驗,促進司法與社會的對話與理解,另出於友善職場之考量,公費派代更能增強教師擔任國民法官之意願。 四、綜上,本市教師依國民法官法所定程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受通知到庭參與選任程序,就其執行職務期間或受通知到庭期間所遺課務,倘以調補課方式確有執行困難者,得由學校公費派代。
正本: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本局人事室(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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