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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6/4/16 下午 08:57:00 [人氣指數: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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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務代理】教師自費請假代理誰來找?兼顧法理與情理的處理原則

 

●文:李明儒(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請假是教師生涯中除薪資外最重要的事,由此衍生的課務安排常造成爭議。今天法規部就來談談,教師請假代理的規定為何,並如何兼顧「法、理、情」處理。

 

一、 法規標準:雙方皆有責任

根據教育部 《教師請假規則》第 14 條規定(註1):

「教師請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 10 點 亦明確指出(註2):

「教師請 【休假、補假、生理假、未達連續三日之病假、合計七日以內 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者】,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課,或經學校同意委託校內教師代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

 

【重點解析】:在【休假、補假、生理假、未達連續三日之病假、合計七日以內 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教師與學校的責任是一致的。教師應先行自覓,若確實找不到,責任則轉移至學校負責協調。

 

二、 誰該負責找代理人?

1.第一順位(教師): 請假者應先行嘗試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2.第二順位(學校): 若教師確實無法覓得合適人選,學校應負責協調派員或遴聘合格人員。

 

三、 實務行動指南

1.【優先自覓】:若有熟識、信任的人選,自行聯繫代課能確保教學品質延續,也減輕學校行政負擔。

2.【行政協助】:若已盡力尋找仍無所獲,應具體陳述尋找過程(如:已詢問校內各領域同仁意願、聯繫過往代課名單等),並適時向學校提出困難,請承辦單位依法規協助遴聘。

 

法規部的溫馨提醒:

請假者與承辦人皆是夥伴,職場上應多點體諒、以和為貴。在「大投訴時代」的寒冬中,唯有同心打造和諧的教育桃花園,才能攜手面對困境!

 

註1教師請假規則-1141018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9129

 

註2:「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1070719

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