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007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解聘辦法修正仍留第九條之一】【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應提升法律位階】【全教產:匿名檢舉未解,濫訴問題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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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八條、第九條之二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199485位元組]
發佈日期 2026/10/8 上午 07:58:00 [人氣指數: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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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07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
【解聘辦法修正仍留第九條之一】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應提升法律位階】
【全教產:匿名檢舉未解,濫訴問題難消】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教育部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教師解聘辦法修正內容。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指出,修正後第九條之一仍未調整,匿名檢舉仍是教師遭遇濫訴的最大困擾。若案件最終可能影響教師工作權,檢舉人就應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採具名檢舉,才能釐清責任、避免制度遭到濫用。

全教產表示,本會在9月初會議中已明確提出,解聘辦法的處理結果若會影響教師工作權,檢舉制度就應採取更嚴謹的程序。第九條之一未修正,匿名檢舉衍生的濫訴疑慮仍在,教育部此次修法就未能真正回應第一線教師最關切的問題。

全教產指出,目前對不配合的家長並無相應罰則與強制力。若家長拒絕合作,學校能做的仍以通知、轉介及通報為主,甚至反而可能遭到家長無止境的濫訴,單靠加強家庭訪視或強制性親職教育,並不足以解決學生輔導管教現場的困境。

此外,全教產也表示,教師依照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3條輔導學生卻仍被家長投訴的案件非常多,應該要提升法律位階,而非給更多的指引,增加基層教師輔導學生的困擾,家長、學生仍可以不配合。

全教產呼籲,教育部應正視教師工作權與校園輔導管教的實際需求,修正第九條之一,建立具名檢舉機制;也應提出家庭教育中,家長的責任,若不配合時具體、有效的處理配套,及相關法規,避免責任持續落在第一線教師與學校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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