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急難申請申請表)

(會員死亡慰問金申請表)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急難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2420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7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17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五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四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期使會員及贊助人員或本市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特設立本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及贊助人員每人每年繳交之費用。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會員及贊助人員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者。

二、本市學生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者,由會員或贊助人員代為申請。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使用經費。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每位會員、贊助人員或本市學生之急難救助金,每案以伍仟元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者,以壹萬元為上限。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會員及贊助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死亡者,得申請慰問金壹萬元,申請期限以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第六條  急難救助金作業流程:

一、填寫急難救助金申請表(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七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經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編製年度收支報表送監事會稽核,提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議決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