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急難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4月20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第四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修正第五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四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為期使會員及贊助人員或本市學生之家庭突遭變故時,能給予適時關懷與協助,特設立本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及贊助人員每人每年繳交之費用。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會員及贊助人員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者。
二、本市學生家庭突遭變故,而陷於急難者,由會員或贊助人員代為申請。
三、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之使用經費。
第五條 本基金動支原則如下:
一、每位會員、贊助人員或本市學生之急難救助金,每案以伍仟元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者,以壹萬元為上限。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決支付之費用,不在此限。
三、會員及贊助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死亡者,得申請慰問金壹萬元,申請期限以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第六條 急難救助金作業流程:
一、填寫急難救助金申請表(由本會網站下載)。
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將以上資料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會辦公室。
四、由理事長審核通過後立即發放。
第七條 本基金及其孳息應於金融機構設置專戶存儲。
第八條 本基金之明細、收支,應納入本會會計程序,經提送理事會審查,並由理事會編製年度收支報表送監事會稽核,提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議決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