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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6/4
標題 【通通在睡】建山國小校長【曾國義】違法任用老婆當出納,教育局放任不管,監察院要管嗎?
內容 【通通在睡】建山國小校長【曾國義】違法任用老婆當出納,教育局放任不管,監察院要管嗎?
●文:劉亞平(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秘書長)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官官相護很徹底,校長出事情,包庇到底!老師出事情,追殺到底!

高雄市建山國小一團亂象,怎麼跟教育局【謝文斌】局長反應,大概政治力介入?【謝文斌】就是包庇到底!

建山國小【曾國義】校長的辦學,從桃源國小到建山國小,教育局應該很清楚,但是【謝文斌】無視偏鄉原住民學童的權益,放任建山國小的亂象不管。

建山國小【曾國義】校長,涉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任用自已的老婆當出納,教育局【謝文斌】不管,我們只好送監察院,看【陳菊】院長管不管?

PS.說實話,每當我想起「監察院」的【陳菊】和【范巽綠】兩個人,怎麼樣都無法跟「御史大夫」的形象連起來?這樣的監察院卻負責監督糾舉官員?!所以不管誰主張廢「監察院」?我都舉雙手雙腳贊成!

●●●1130513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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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函
受文者:監察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全教產字第1130000035號
主旨:檢舉高雄市桃源區建山國小校長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詳如說明,請 詧照。
說明: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級公立學校校長為該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據此,各級公立學校校長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合先敘明。

二、次依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及同法第16條規定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續依同法第12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及第17條規定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2條規定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期屆滿。故各級學校校長若有配偶兼任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再予敘明。

五、查高雄市桃源區建山國小校長為曾國義先生,其配偶任職同校幹事兼出納,未依相關規定迴避或調整職務,顯有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

六、上述情事,建請大院查處。

正本:監察院
副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林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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