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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12/21
標題 【濫告敗訴】【陳俊成】拿會內資料控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地檢署判決不起訴處分,【陳俊成】告高教產幹部第三件敗訴!
內容
【濫告敗訴】【陳俊成】拿會內資料控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幹部,地檢署判決不起訴處分,【陳俊成】告高教產幹部第三件敗訴!
●文:劉亞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創會理事長)

107年12月27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召開「會長會報」,會中準備冷泡茶及茶葉等紀念品給參加的會長,這麼簡單的事情,【陳俊成】也可以拿會內核銷資料控告高教產的幹部,果然又是敗訴,這是【陳俊成】控告高教產幹部第三件敗訴!

誇張的是,當時高教產的理事長是【鄭穎聰】,總幹事是【林孟楷】,依照工會的採購和核銷程序,他們應該知悉或核准,【陳俊成】身為【監事會召集人】也都審核通過,【陳俊成】竟然可以拿會內資料控告單純轉交收據的另外幹部!

檢察官不起訴書寫著:【陳俊成】指稱被告涉犯刑法偽造文書之罪,被害人應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而非【陳俊成】本人;是【陳俊成】依法均不得提起告訴,縱有請求究辦,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合先敘明。

109年12月27日高教產工會舉辦會長會報所購買紀念品及核銷過程,雖有發生後續更換發票核銷之情節,然高教產工會確實有實際取得冷泡茶或茶葉等商品,且支付之金額亦經會計單位核實無誤,並無浮報之情形,堪以認定。

檢察官認定高教產工會所購買之茶葉、冷泡茶等商品數量及價格均核實無誤,未受有任何核銷不實之損害。又被告主觀上並無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自無從以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相繩。

PS.這件案子,【陳俊成】當時身為「監事會召集人」,應該在工會內部調查清楚,但他在會內得不到其他監事的支持,卻拿著會內收據到地檢署告發,為告而告的結果,當然是敗訴收場,這是【陳俊成】第三件控告高教產幹部敗訴,請【福誠高中】的老師和學生看清楚,這就是【陳俊成】先生控告的結果...

PS.這案子,感謝【蘇恒毅】還高教產公道和清白,感謝【林石猛律師】、【陳亮宇律師】協助辯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真金不怕火煉,經得起考驗,【廖建中】、【鄭穎聰】、【陳俊成】、【王美心】、【潘如梅】等人提告高教產幹部多人刑事案件,感謝本會顧問【林石猛律師】和【吳剛魁律師】大力協助!

●●●110102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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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10年度偵字第11452號

被   告 AOO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陳亮宇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發意旨略以:被告AOO於民國107年間擔任址設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2段81號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下稱高教產工會)之常務理事兼活動部主任。緣高教產工會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辦理「會長會報」活動,會中準備冷泡茶及茶葉等紀念品予參加之會員。被告明知實際上並無向「勤O企業社」、「淨OO企業社」購買茶葉、冷泡茶等產品,竟基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持蓋有「勤O企業社」、「淨OO企業社」戳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下稱系爭收據),並在買受人欄中虛偽記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日期欄則虛偽填寫「107年12月27日」後,持向高教產工會予以核銷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高教產工會經費核銷之正確性及採購之真實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固為刑事訴訟法第232條所明文。而所謂「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而間接或附帶受害之人,在民事上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利,然既非因犯罪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為該條之被害人。本件告發人陳俊成指稱被告涉犯刑法偽造文書之罪,被害人應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而非陳俊成本人;是陳俊成依法均不得提起告訴,縱有請求究辦,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AOO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我107年間是擔任常務理事,107年12月27日本會在鳳山區市議會舉辦會長會報活動,有準備冷泡茶及茶葉茶包等禮品給與會人員;我們確實有收到產品、也有付錢,但後來秘書有說廠商茶農提供的收據屬於農民收據不能報銷,所以我有請茶農拿新的收據來替換,直接拿給秘書處理;收據都是茶農直接拿過來的,我只是單純轉交,沒有偽造文書,也不知道收據有無經過偽造等語。本件告發意旨認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犯行,無非以被告明知「勤O企業社」、「淨OO企業社」並未販賣茶葉等商品,竟收受系爭收據用以核銷款項,為主要論據。經查:
(一)訊之證人柏心怡於偵查中證稱:109年12月27日我們舉辦會長會報活動,有準備冷泡茶當紀念品,不確定有沒有茶葉;當天我有確實跟廠商老闆結清帳目;後來會計師作帳時反應說冷泡茶不算農產品,不能使用農民收據核銷,後來就去請廠商換過4張收據,廠商到辦公室把新收據交給AOO,AOO再當場轉交給我,有成功請款下來等語。另證人即青山茶行負責人BOO於偵查中證稱:高教產工會有一位A小姐在109年12月間跟我訂購冷泡茶與茶葉,送到鳳山市議會,有完成交易;但後來高教產工會會計表示農特產收據有無法核銷的問題,所以我又跟朋友拿了新的收據去更換;收據上的品項及價格都沒有錯,是由我填寫的,不是高教產工會的人員寫的等語。是依上開證人所證,109年12月27日高教產工會舉辦會長會報所購買紀念品及核銷過程,雖有發生後續更換發票核銷之情節,然高教產工會確實有實際取得冷泡茶或茶葉等商品,且支付之金額亦經會計單位核實無誤,並無浮報之情形,堪以認定。

(二)雖然證人即「勤O企業社」負責人COO於偵查中證稱:收據是我們企業社的沒錯,但我們沒有在賣茶葉相關產品等語。惟依前開查證結果,系爭收據並非被告本人所填具,且被告僅協助向BOO收取新收據後,轉交給柏心怡等高教產工會會計人員,尚難據以認定被告明知系爭收據之廠商名稱、商品內容與實際情形有無誤差,自難斷定被告主觀上有行使不實文書之故意。

(三)綜上所述,「勤O企業社」、「淨OO企業社」負責人均未表示系爭收據對其等有造成任何損害之虞,且高教產工會所購買之茶葉、冷泡茶等商品數量及價格均核實無誤,未受有任何核銷不實之損害。又被告主觀上並無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自無從以刑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告發意旨所述犯行,諸首揭說明,應認其罪嫌尚有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110月年10月21日
檢察官 蘇恒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 許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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