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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告敗訴】【陳俊成】拿會內龜山島活動資料控告【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兩位幹部,地檢署判決不起訴處分,【陳俊成】告高教產幹部第四度敗訴! ●文:劉亞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創會理事長) 108年4月18日至20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辦理龜山島活動,這麼簡單的事情,【陳俊成】也可以拿會內核銷資料控告高教產的兩位幹部,果然又是敗訴,這是【陳俊成】控告高教產幹部第四件敗訴! 同樣誇張的是,當時高教產的理事長是【鄭穎聰】,總幹事是【林孟楷】,【陳俊成】是【監事會召集人】,依照工會的採購和核銷程序,相關人員應該知悉或核准,也都可以審議監督,【陳俊成】竟然可以拿會內資料控告工會的另外兩位幹部! 檢察官不起訴書寫著:【陳俊成】指稱被告涉犯刑法偽造文書之罪,本件【陳俊成】並無代表【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提出告訴之權,其所提者應為告發而非告訴,合先敘明。 檢察官認定高教產兩位被告幹部跟飯店沒有犯意聯絡,商店名稱與憑證上記載之名稱不符之情形並非罕見,且飯店提供之住宿費總金額與民宿發票總額相符,本件難認足以生損害於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工會龜山島活動之住宿、船資均委飯店安排辦理,收據之「宏O號」係商號名稱,而且「宏O號」宣傳網頁,亦載明船隊船名有「新O豐168號」等合格船隻,工會成員係搭乘「新O豐168號」船隻前往龜山島,核與事理無違,難認有何偽造文書之情事。 PS1.這件案子,【陳俊成】告了兩位高教產幹部,其中一位BOO跟他還算「孰悉」和「友善」,【陳俊成】說告就告,真的是「翻臉不認人」?!【陳俊成】身為「監事會召集人」,在會內得不到其他監事的支持,卻拿著會內資料到地檢署告發,為告而告的結果,當然是敗訴收場,這是【陳俊成】第四件控告高教產幹部敗訴,請【福誠高中】的老師和學生看清楚,這就是【陳俊成】先生的為人... PS2.這案子,讓我們看清楚很多人的「面目」,不知道【竹滬國小】退休教師【高建鴻】有沒有看清楚?【高先生】是我師專同屆,一路上我也算幫忙他不少,他也參加了這次「龜山島活動」,之後還一起去爬「北大武山」,沒想到他之後卻這樣對待我?!希望這個判決能讓他看清楚【陳俊成】的為人...我再度聲明,我【劉亞平】沒有【高建鴻】這個朋友! PS3.這案子,感謝檢察官【鄭子薇】還高教產兩位幹部公道和清白,感謝【林石猛律師】、【陳建宏律師】協助辯護,【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真金不怕火煉,經得起考驗,【鄭穎聰】、【陳俊成】、【廖建中】、【王美心】、【潘如梅】等人提告高教產幹部多人多件刑事案件,感謝本會顧問【林石猛律師】和【吳剛魁律師】大力協助,高教產幹部被告案件通通沒事! ●●●109072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9年度偵字第4183號 被 告 AOO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 告 BOO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發意旨略以:被告AOO、BOO分別係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活動部及退休部主任。緣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於民國108年4月18日至20日舉辦「l080418-20高教產退休樂活趣:龜山島+401高地、草嶺古道、新寮瀑布步道、仁山植物園及七星嶺步道」活動(下稱龜山島活動),被告2人均為活動承辦人員,其等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明知參與龜山島活動之全體團員實際入住之旅館為HO大飯店,而非JO民宿,為節省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支出住宿費用,與COO(所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另行移轉管轄)商議住宿費不合稅金價為新臺幣(下同)10萬6600元,COO遂於108年4月18日晚上某時許,向不知情之DOO即JO民宿負責人取得已蓋好「JO民宿」及「DOO」印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數張後,在收據上之「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等欄位,分別偽填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作為支出憑證,隨後交予AOO轉交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報帳。另BOO收受AOO轉交之附表一所示收據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各收據上之「買受人」及「統一編號」欄位,偽填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及統編26054281號後,交予AOO核章,作為龜山島活動之支出證明,後AOO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將前揭收據轉陳不知情之該工會秘書王美心辦理核銷請款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對於核銷收據管理之正確性。 (二)明知參與龜山島活動之全體團員實際搭乘前往龜山島之船隻名稱為「新O豐168號」非「宏O號」,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8年4、5月某日,向不知名之廠商取得已蓋好「宏O號」及「陳OO」印章之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數張後,在收據上之「品名」、「數量」、「單價」、「總價」、「台照」、「統一編號」等欄位,分別偽填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作為支出憑證,並由被告AOO核章,作為龜山島活動之船隻支出證明,隨後將附表之收據轉陳不知情之該工會秘書王美心辦理核銷請款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對於核銷收據管理之正確性。嗣告發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會員陳俊成於108年5月10日間認龜山島活動開銷有異,發現被告2人使用附表一、二所示手寫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始悉上情。因認被告COO、AOO2人均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依告發意旨,本件之直接被害人應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應由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方得提起告訴。告發人陳俊成於106年4月27日至108年5月8日擔任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監事等情,業據告發人於偵查中自陳,故告發人於108年7月5日具狀本署提出告發之時已非監事而僅為該會會員,故本件告發人並無代表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提出告訴之權,其所提者應為告發而非告訴,合先敘明。 三、被告之辯解: (一)被告AOO辯稱:我沒有注意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的名稱,只有注意金額對不對,且是秘書負責核銷的,總幹事、理事長也都蓋章了,且據LINE對話紀錄,匯款是匯到HO大飯店等語。 (二)被告BOO辯稱:我沒有注意到收據是蓋JO民宿的章,也不知道為何收據上記載宏O號、JO民宿等語。 (三)辯護人為被告AOO辯稱:被告沒有偽告、變造的行為,收據是飯店提供給被告,被告也無從辯別JO民宿是否為HO大飯店的關係企業,被告沒有主觀犯意,且客觀上沒有造成損失等語。 四、不起訴處分之理由: (一)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以被告明知所填載或行使之文書屬於不實內容,且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查附表一所示蓋印「JO民宿」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係證人COO自行決定向JO民宿DOO借用空白收據後交給被告AOO,並未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之承辦人聯繫等情,業據證人COO於偵查中證述甚詳(見他卷第346頁),是本件難認被告2人與證人COO有何犯意聯絡。又商店名稱與憑證上記載之名稱不符之情形並非罕見(如:麥當勞之消費發票記載營業人名稱為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而本件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既為證人COO提供給被告2人,被告2人辯稱僅核對金額相符即用以核銷,未注意JO民宿名稱與HO大飯店不符等語,應可採信。又龜山島活動於HO大飯店提供之住宿費總金額與JO民宿發票總額相符,均為10萬6600元等情,為告發人所不否認,且有JO民宿發票、HO大飯店108年10月16日函文所附明細表在卷可參(見他卷第19-25、201頁),是本件難認足以生損害於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二)又龜山島活動之住宿、船資均委由HO大飯店安排辦理,而108年4月19日參與活動之該工會成員係搭乘「新O豐168號」船隻前往龜山島,船資總價為12萬1500元,該工會於108年3月8日、4月18日、6月18日將住宿及船資費用分次匯入HO大飯店帳戶內,而HO大飯店就船資部分則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蓋有商行「宏O號」戳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予該工會,有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於108年10月22日高教產工(賢)字第1080000135號函暨檢附之1080418-20高產退休樂活活動核銷單據及資料、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一岸巡隊108年10月13日北一隊字第1081004422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又營業人統一編號19577382之「宏O號」屬獨資商業,負責人為陳O棋,登記營業項目係運動及娛樂用品租賃,且「宏O號」宣傳網頁,亦載明遊龜山、賞鯨豚,我們的船隊船名有「宏O一號」、「新O豐168號」、「新O豐38號」、「華O號」等合格船隻,有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宏O號網頁各1份在卷可參,則前揭收據戳章上之「宏O號」係商號名稱,該商號負責人陳O棋可調度其配合之船名為「新O豐168號」船隻出航,核與事理無違,難認有何偽造文書之情事。 (三)綜上,本件查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何偽造文書之主觀犯意及足以生損害於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之客觀事實,應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檢察官鄭子薇 不得再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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