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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曝其短】牛奶瓶被告第41勝!【陳俊成】和【鄭穎聰】委任【宋瑞政】對我提出誣告之訴,拿出「偷錄音」的逐字稿告人,還是敗訴! ●文:劉亞平(高雄縣教師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歷任理事長) 真的好笑!有點可悲?【陳俊成】和【鄭穎聰】對我牛奶瓶一告再告,他們委任律師【宋瑞政】對我提出誣告之訴,拿出「偷錄音」的逐字稿告人,還是敗訴! 【鄭穎聰】、【陳俊成】針對「監事會報告書案」控告劉亞平誣告案件,雨股110年他字第254號誣告案件,轉雨股111年偵字第4646號誣告案件,110年06月01日橋頭地檢署給予【劉亞平】不起訴處分,【鄭穎聰】、【陳俊成】敗訴,【劉亞平】勝訴! 這是我牛奶瓶被告第41件勝訴,這也是【鄭穎聰】告我第8件敗訴,【陳俊成】告我第4件敗訴,這件案子在橋頭地檢署很久了,【鄭穎聰】和【陳俊成】還針對據此提出民事之訴,他們提告民事之後,橋頭地檢署很快就給了不起訴處分,哈! 【劉亞平】針對「監事會報告書」對【鄭穎聰】、【陳俊成】和【林孟楷】提告,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該案被告鄭穎聰、陳俊成、林孟楷3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請注意,檢察官是因為「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不代表他們講的是對的! 但是,【鄭穎聰】、【陳俊成】不知「收斂」,竟然拿「偷錄音」的證據告我誣告,讓我當場發現【陳俊成】有「偷偷錄我音」,要求給我錄音的逐字稿全文,讓大家「見識」【陳俊成】的為人!? 【嚴維德】檢察官認為:足見被告(劉亞平)上開兩段話語,在與告訴人陳俊成通話長達102分鐘內容之其中兩句,難以僅憑擷取該兩句話語即認被告當日與告訴人陳俊成通話之意思係要教育工會倒閉,... 燈不點不亮,話不講不明,有時候越告越多,只是讓真相水落石出!【陳俊成】和【鄭穎聰】等人委任【陳樹村】律師和【宋瑞政】律師對我們工會幹部一告再告,我們只好委任法律顧問接戰。 這案子,感謝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嚴維德檢察官】維護正義,感謝「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林石猛律師】和【林楷律】協助辯護,這件是我牛奶瓶被告第41件勝訴,感謝! ●●●111060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11年度偵字第4646號 告 訴 人 【鄭穎聰】 【陳俊成】 共同選任 告訴代理人 【宋瑞政】律師 被 告 劉亞平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林 楷律師 上被告因誣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亞平、告訴人鄭穎聰前均係「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下稱教育工會)理事長,告訴人陳俊成前係教育工會監事兼監事會召集人。詎被告明知其於民國108年3月5日20時39分許,致電告訴人陳俊成時,曾口出「我都不在乎,誰在乎聽的懂意思嗎?他媽的,與其讓它糜爛掉,不如在我手裡倒掉,你聽的懂嗎?」、「不在我手裡在別人手裡倒掉,你聽的懂嗎?」、「我跟你講實在話,年金只要訴訟結束,這個組織沒有留的存在,這樣聽有嗎?」等語,表示希望教育工會倒閉之意,經告訴人陳俊成於108年4月8日以教育工會監事會名義製作監察報告書,將上開話語納入該報告書,並由告訴人鄭穎聰將該報告書印製於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手冊發送予會員代表,被告竟意圖使告訴人2人受刑事處分,以其未講過上開話語之虛構事實,具狀向本署提出告訴人2人涉犯加重誹謗之告訴,嗣該案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063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前案)。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告罪嫌。 二、不起訴處分之理由: (一)按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尚難遽以誣告論罪。且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251號、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訊據被告劉亞平固不否認前案有提出告訴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誣告犯行,辯稱:當時是教育工會決議對3人(鄭穎聰、陳俊成、林孟楷)提告,因為有提到我,所以我才提告,我有附監事會報告書的文字內容,我有跟陳俊成通電話,講了很久,不是單純講要讓工會倒等語。經查: 1.被告前因認告訴人陳俊成於108年4月8日,未經教育工會監事會決議,擅自以監事會名義,製作監察報告書,再交予時任教育工會總幹事之案外人林孟楷,由案外人林孟楷張貼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網站」,另將連結網址張貼至「KEU退休訴訟志工」、「KEU支會會長」、「KEU高教產退休」、「KEU高教產國中」、「KEU工會」、「KEU高教產會員」等多個Line通訊軟體群組,再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電子報」、「牛奶瓶報報」等電子報系統加以傳送,告訴人鄭穎聰則將上開監察報告書印製於教育工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手冊,並將手冊發放予出席之會員代表,涉有刑法偽造文書、誹謗罪嫌,向本署提出告訴,經本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該案被告鄭穎聰、陳俊成、林孟楷3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9年度偵字第706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合先敘明。 2.告訴人2人本案雖提出被告與告訴人陳俊成於108年3月5日通話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證明被告確曾出言如告訴意旨欄所載話語,然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錄音光碟並核對告證2所附譯文,確認被告與告訴人陳俊成當日通話時間長達約102分鐘,內容為雙方談論教育工會之事務、運作、紛擾,表達個人之情緒、想法,而告訴意旨指訴被告出言之話語,分別於32分20秒左右,被告語氣平和出言「我都不在乎,誰在乎聽的懂意思嗎?...與其讓它糜爛掉,不如在我裡倒掉,你聽的懂嗎?不在我手裡在別人手裡倒掉,你聽的懂嗎?」,於56分36秒左右,被告語氣平和出言「我跟你講實在話,年金只要訴訟結束,這個組織沒有留的存在,這樣聽有嗎?」等語,有告訴人2人提出告證2所附之錄音光碟、錄音譯文44頁(上述話語分別在譯文頁數第13頁及第24頁)及本署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上開兩段話語,在與告訴人陳俊成通話長達102分鐘內容之其中兩句,難以僅憑擷取該兩句話語即認被告當日與告訴人陳俊成通話之意思係要教育工會倒閉,故被告始於前案偵查中否認曾述及要讓工會倒閉之意旨,且被告與告訴人陳俊成當日通話時間甚久,難以苛令被告明確記憶曾述及之一字一句話語,而告訴人陳俊成於製作上開監察報告書時,納入被告所為之上開言語,並由告訴人鄭穎聰印製於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手冊,發送予出席之會員代表參酌,此等被告於前案提告之基礎事實亦確實存在,被告因認其並非希望工會倒閉,遂對告訴人2人提出告訴,實難認被告係憑空捏造事實而基於誣告之犯意提告,況前案不起訴處分之理由亦未認定被告有何憑空捏造事實情形,不能憑前案不起訴處分之結果,推認被告必有誣告犯行,是本案尚無從遽以誣告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依照上開說明,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檢察官 嚴維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聲請再議。(請勿逕送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書記官 張O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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