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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個不停】牛奶瓶被告第42勝!【陳俊成】和【鄭穎聰】提告誣告敗訴,向高檢署申請再議還是敗訴,兩人屢告屢敗,我欣然接戰! ●文:劉亞平(高雄縣教師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歷任理事長) 【陳俊成】和【鄭穎聰】兩人,對我牛奶瓶一告再告,他們對我提出誣告之訴,橋頭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讓他們敗訴,他們果然「死命不放」繼續向高檢署提出再議,高檢署果然駁回兩人再議,兩人果然還是再度敗訴! 【鄭穎聰】、【陳俊成】針對監事會報告書案控告劉亞平誣告案件,橋頭地檢署給予【劉亞平】不起訴處分(雨股111年偵字第4646號),【鄭穎聰】、【陳俊成】不服地檢署處分提起再議,111年07月11日台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查分署駁回兩人的再議聲請(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413號),【鄭穎聰】、【陳俊成】再度敗訴,【劉亞平】勝訴! 這是我牛奶瓶被告第42件勝訴,這也是【鄭穎聰】告我第9件敗訴,【陳俊成】告我第5件敗訴,【鄭穎聰】和【陳俊成】提告誣告已經兩敗,他們還有提出民事之訴,所以他們目前告我的官司還有一件未結! 高檢署檢察長指出:本件被告(劉亞平)對聲請人二人(鄭穎聰、陳俊成)提出加重誹謗等之告訴,既非毫無憑據或憑空捏造,則尚難僅因該案為不起訴處分,即遽行推認被告主觀上有誣告他人犯罪之故意,或客觀上有虛構事實之犯行。 這案子,感謝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費玲玲檢察長】維護正義,這件是我牛奶瓶被告第42件勝訴,感謝! ●●●1110711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分書●●● ================================================================================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處分書 111年度上聲議字第1413號 聲請人 鄭穎聰 陳俊成 被 告 劉亞平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11年月6月1日所為不起訴處分(111年度偵字4646號)聲請再議,經予審核,認為原不起訴處分,並無不當,再議之聲請,應予駁回。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被告劉亞平、聲請人鄭穎聰前均係「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下稱教育工會)理事長,聲請人陳俊成係前教育工會監事兼監事會召集。被告明知其於民國108年3月5日20時39分許,致電聲請人陳俊成時,曾口出「我都不在乎,誰在乎聽的懂意思嗎?他媽的,與其讓它糜爛掉,不如在我手裡倒掉,你聽的懂嗎?」、「不在我手裡在別人手裡倒掉,你聽的懂嗎?」、「我跟你講實在話,年金只要訴訟結束,這個組織沒有留的存在,這樣聽有嗎?」等語,表示希望教育工會倒閉之意,經聲請人陳俊成於108年4月8日以教育工會監事會名義製作監察報告書,將上開話語納入該報告書,並由聲請人鄭穎聰將該報告書印製於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手冊發送予會員代表,被告竟意圖使聲請人2人受刑事處分,以其未講過上開話語之虛構事實,具狀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署提出聲請人2人涉犯加重誹謗之告訴,嗣經該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063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前案)。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嫌。 二、原檢察官偵查結果略以:(一)被告前因認聲請人陳俊成於108年4月8日,未經教育工會監事會決議,擅自以監事會名義,製作監察報告書,再交予時任教育工會總幹事之案外人林孟楷,由案外人林孟楷張貼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網站」,另將連結網址張貼至「KEU退休訴訟志工」、「KEU支會會長」、「KEU高教產退休」、「KEU高教產國中」、「KEU工會」、「KEU高教產會員」等多個Line通訊軟體群組,再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電子報」、「牛奶瓶報報」等電子報系統加以傳送,聲請人鄭穎聰則將上開監察報告書印製於教育工會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手冊,並將手冊發放予出席之會員代表,涉有刑法偽造文書、誹謗罪嫌,向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該案被告鄭穎聰、陳俊成、林孟楷3人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9年度偵字第706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可稽。(二)聲請人2人本案雖提出被告與聲請人陳俊成於108年3月5日通話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證明被告確曾出言如告訴意旨欄所載話語,然經勘驗錄音光碟並核對告證2所附譯文,確認被告與聲請人陳俊成當日通話時間長達約102分鐘,內容為雙方談論教育工會之事務、運作、紛擾,表達個人之情緒、想法,而告訴意旨指訴被告出言之話語,分別係於32分20秒左右,被告語氣平和出言「我都不在乎,誰在乎聽的懂意思嗎?...與其讓它糜爛掉,不如在我手裡倒掉,你聽的懂嗎?不在我手裡在別人手裡倒掉,你聽的懂嗎?」,於56分36秒左右,被告語氣平和出言「我跟你講實在話,年金只要訴訟結束,這個組織沒有留的存在,這樣聽有嗎?」等語,有聲請人2人提出告證2所附之錄音光碟、錄音譯文44頁(上述話語分別在譯文頁數第13頁及第24頁)及勘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上開兩段話語,係在與聲請人陳俊成通話長達102分鐘內容之其中兩句,難以僅憑擷取該兩句話語即認被告當日與聲請人陳俊成通話之意思係要教育工會倒閉,故被告始於前案偵查中否認曾述及要讓工會倒閉之意旨,且被告與聲請人陳俊成當日通話時間甚久,難以苛令被告明確記憶曾述及之一字一句話語,而聲請人陳俊成於製作上開監察報告書時,納入被告所為之上開言語,並由聲請人鄭穎聰印製於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手冊,發送予出席之會員代表參酌,此等被告於前案提告之基礎事實亦確實存在,被告因認其並非希望工會倒閉,遂對聲請人2人提出告訴,實難認被告係憑空捏造事實而基於誣告之犯意提告,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為不起訴之處分。 三、聲請再議意旨略以:被告在前案109年度偵字第7063號偵查中否認有說過系爭話語,並據此對聲請人提出加重誹謗之告訴,但實際上被告確實有說些話,並有錄音及譯文可證,足見被告係明知有說過這些話卻偽稱未說過,並據以對聲請人提出告訴,自應構成誣告罪等語,指摘原處分有違誤。 四、按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論處。卷查,本件聲請人所指訴,被告對聲請人提告之加重誹謗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聲請人陳俊成所陳述之上開內容均與工會事務有關,並在各標題後方均加上問號,表達對於工會相關事務提出質疑之意,而被告劉亞平在系爭工會擔任理事,業據其於偵查中自陳明確,被告劉亞平既然身為工會幹部,其就系爭工會事務事項所為之言行舉止,自屬攸關工會會員權益之事項,當屬應受檢視、具有公共利益並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範疇無疑,是聲請人陳俊成基於監事會成員之職責,就此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質疑並發表主觀之評論與意見,其主觀上是否確有貶損被告劉亞平名譽及社會評價之意圖,亦屬可疑。應認此部分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難僅依被告劉亞之指訴及現有之事證,即認聲請人陳俊成等上開陳述內容該當刑法加重誹謗罪之要件,而以該罪相繩,因而認聲請人二人罪嫌尚有不足,是該案件係因聲請人陳俊成基於監事會成員之職責,就此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質疑並發表主觀之評論與意見,應認此部分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而為不起訴處分,並非認定被告系爭案件之指訴為虛偽不實,此有該署109年度偵字第7063號不起訴處分書可憑。且本件聲請人陳俊成確實有於製作系爭監察報告書時,納入被告所為之言語,並由聲請人鄭穎聰印製於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手冊,發送予出席之會員代表參酌,是本件被告對聲請人二人提出加重誹謗等之告訴,既非毫無憑據或憑空捏造,則尚難僅因該案為不起訴處分,即遽行推認被告主觀上有誣告他人犯罪之故意,或客觀上有虛構事實之犯行。原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經核尚無違誤。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檢察長 費玲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聲請人不服本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1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 黃O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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