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行政】高雄市OO國小行政職務聘兼要點(草案)
教師的義務很多,有人擔任導師,有人兼任行政,有義務就有權利,不是每人都當導師,也不是每人都要兼行政。
教師的義務,擔任「導師」是法律的規定,兼任「行政」是聘約的要求,照理講「法律」高於「聘約」或「命令」。
老師們,當你的校長或主任跟你說:你有兼任行政的義務。你可以回他們:教師都有擔任導師的義務,怎麼沒看你當?
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的義務,但相關的辦法要經校務會議通過,所以也不是校長要誰當,誰就要當!
校長有權力決定誰兼任主任或組長,教師當然也有權利接受和拒絕,校長的領導能力當然包括找人兼任行政職務!
權責,權責,有權就有責,有權力擔任主官管,就要有肩膀扛起責任!校長,校長,一校之長,如果找不到人兼任行政,領導能力可能有問題。
最近,很多人都在反應,縣市合併之後,學校的主任、組長變多了,主任、組長的課減少了,但是越來越多人不想當行政,大概是「苛政猛於虎」!
所以,很多學校都在為找人兼任行政工作傷腦筋,有些學校是「好康」的缺都搶走了,留下最爛的「屎缺」強迫人家抽籤,這不公平!
教師法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義務,但要經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國教法規定校長有權自專任教師中聘兼行政,沒人可以干涉校長的權責。
但是,當校長的領導能力無法聘足行政職務人員,想要透過學校章則強迫教師遵守,這可能就要校長授權透過校務會議訂定才有效力。
理想狀況,還是應該由校長依職權或授權主任,聘請教師兼任各項行政職務,若校長無法聘足所有行政職務,才改採志願及積分方式編排。
這裡提供一個草案供大家參考,這是經校長同意授權後訂定,其訂定、修正及實施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其廢止由校長決定。
總結,校長有能力,就自己決定,如果沒辦法,就要訂辦法,辦法要經校務會議通過,要透過志願和積分,主任和組長的職務都適用。
PS1.我還是要說,不管兼任行政或導師,大家都是夥伴關係,學校就這些事,學校就這些人,大家互相合作,一起把職務扛下來,一起把事情解決。
PS2.這辦法,非不得已才行之,要經校長授權才能訂定,而且校內有共識才能做,「行政職務聘兼要點」及「導師聘任產生辦法」要搭配來做!
●●●高雄市OO國小行政職務聘兼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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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OO國小行政職務聘兼要點
102年O月O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
國民教育法第第十條第二項及校長同意授權後訂定之。
二、 目的:
(一)解決學校聘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問題,建立公平合理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制度。
(二)達成分工合作、和諧效率的職務分配,落實行政支援教學,促進學校和諧運作。
三、 原則:
(一)授權原則:本辦法經校長授權同意後訂定,其廢止由校長決定。
(二)尊重原則:學校行政職務之聘兼安排,尊重彼此雙方的權力和意願。
(三)程序原則:學校無法透過自願和協調產生,最後才以積分排序之辦法實施。
(四)合作原則:教師級科任編配及行政職務聘兼互相配合實施,行政和教學合作。
四、任期:
(一)教師兼任主任及組長,以每年一聘為原則。如欲中途解職,應經校長同意。
(二)校長聘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應於學期末前發給聘書,以利相關工作之交接。
五、編派:
(一)行政職務之聘兼,尊重校長職權,最後以自願、協調、積分之順序處理,積分相同者抽籤。
(二)兼任行政職務之免除:借調或支援校外重要職務者(依相關法令規定)。
六、績分:(積分之計算至申請當學年度7月31日止)
(一)以介聘進入本校後之實際服務年資才得採計。
(二)擔任主任、組長(含資訊執秘、午餐執秘,兼任或兼辦擇一採計),一年採計2分。
(三)擔任導師,一年採計2分。
(四)擔任科任,一年採計1分。
(五)同時擔任導師及組長,一年額外加計1分。
七、時程:
(一)五月中前,由校長依職權或授權主任,聘請教師兼任各項行政職務。
(二)五月底前,若校長無法聘足所有行政職務,則改採志願及積分方式編排。
(三)五月底前,由教師填寫兼任行政職務意願調查表,並計算積分。(如附表)
(四)六月上旬,校長依以自願、協調、積分之順序產生人選,並公布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名單。
(五)教師對行政職務之聘兼,認為不當或損害其權益者,得於知悉後十日內,向校方提出申覆。
八、本辦法之訂定、修正及實施須經校務會議通過,其廢止由校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