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管教】紅線在此!請勿越線!創意管教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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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2/9/8 上午 11:03:00 [人氣指數:1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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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紅線在此!請勿越線!創意管教不可行!

●文:李明儒(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時代法條在變動,正向管教要跟上!尊重學生的權益是時代的潮流,許多認真的伙伴還抱持著「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觀念,以「我都是為你好」的名義包裹著不當管教的行為,孰不知這正是取禍之道。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障18歲以下學生的權益,連家長(監護人)都不能侵犯學生的權益,更何況是教師?

教育部自民國92年5月30日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註1),至111年02月11日,歷時20年,共7次修正。有人批評教育部越改越嚴,身為教師束手束腳,該如何管教學生?

它會不斷修正,就是因為外在環境惡劣,家長不再視教師話語為聖旨,在長達二、三十年教師生涯中,從來沒有被投訴過的伙伴,還真的不常見。因此當被投訴成為常態,身為教師如何能全身而退,順利下莊,安全退休,這才是真功夫!

在這裡,我們就用開車來比喻,開車上路,要如何避免被警察開罰單?不就是要熟知交通法規、遵守交通規則?因為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白話就是你懂法律,就能去找出法律裡能保障自己的方法。

當然有人會覺得交通法規不合理,當然可以去要求政府改變,但惡法亦法,在惡法改變之前還是必須遵守。就像我們常常看到校門口家長騎著機車三貼接送學生,當警察開出罰單,家長能否主張自己不知道騎機車三貼是違規,所以警察不能開罰? 當然是不行,家長只能接受被罰款、參加道路安全講習、吊扣(銷)駕照的下場。

那麼身為一個老師,面對學生的輔導管教問題,自然要熟知「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遵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當你違規,你就只能接受被罰款、被行政懲處、被解聘的下場。

只要是不當管教成立,公立高中以下教師體罰,受申誡以上懲處,也不得「獎懲相抵項目」,考績也不得列甲等。體罰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有終身解聘、解聘一至四年、不續聘、資遣、終局停聘之必要時,將召開校事會議介入調查、審議。

接下來,我們用近日的新聞報導(註2)來進行分析:
「國小女師體罰過動兒!禁下課抄課文還要走樓梯 學校被判國賠」
「國小導師處罰學生抄課文、來回走樓梯10次 國賠3萬元」
「罰抄課文、走樓梯10趟!國小師體罰過動生 學校判國賠」

【學生主張,去年4月間因上學前未量體溫、未繳交數學複習卷及上課學導師說話,遭罰抄寫3篇課文,3天後因未完成第一篇課文被禁止下課,無適當休息時間,隔天花所有下課時間抄寫第二篇課文,仍無法完成導師所命懲罰,後續導師罰他走1至5樓的樓梯「來回10趟」】

【「學生家長依國家賠償法第10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女師請賠償歷經數月仍協商未果,小華其父母不得已依國家賠償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訴訟向學校求償20萬元。」「簡易庭法官認該師處罰小華抄寫課文、走樓梯已構成不當管教,且造成小華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認校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3萬元為適當。」】

「什麼!連上下樓梯都不行!老師要怎麼教學生?」如果你有這種想法,其實你已經「一步一步踏入死亡的界線!」,卻不自知。

這篇報導中,教師之輔導管教措施,分析之失當之處如下:
1.「罰抄3篇課文」和「上學前未量體溫、未繳交數學複習卷及上課學導師說話」 ,並沒有達到「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罰抄課文並無助於改善以上行為)。
2.「上下樓梯」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明列之「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已屬不當管教、體罰無誤。(註1附表)
3.「被禁止下課,無適當休息時間」:「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說到這裡,順帶一提,為什麼法院不罰教師,而是學校被判國賠?
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第3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 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註3)

也就是說學校先幫教師國賠,再跟教師求償。所以請伙伴們務必熟讀「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尤其是第22條,因為僅有以下這16項管教措施可以採用,而且是在時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才得以採用: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最後要提醒教育伙伴,教學可以有創意,但在管教上可千萬千萬不能有創意!

例如:你可以依規定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第4項)、靜坐反省(第12項)、站立反省(第13項),奉勸伙伴,絕對不要去玩創意,弄什麼「躺著反省」、「趴著反省」……,因為重點不在學生反省時的舒適度,而是你已經踩到教師生涯的紅線,已經一步一步踏入死亡的界線!

註1:「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註2:相關報導

「國小女師體罰過動兒!禁下課抄課文還要走樓梯 學校被判國賠」

「國小導師處罰學生抄課文、來回走樓梯10次 國賠3萬元」

「罰抄課文、走樓梯10趟!國小師體罰過動生 學校判國賠」

註3:國家賠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