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教師出勤時間很重要!學生在,教師就要在?其實是教師可以在,學生才能在!
●文:李明儒(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勞動三權,分別是【團結權】(勞工享有加入工會的權利)、【協商權】(工會享有就工作條件與勞資關係事項與雇主協商的權利)及【爭議權】(協商不成時,工會享有發動爭議行為的權利)。
教師工會依據《團體協約法》第6條對雇主(校長)進行勞動條件協商,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當雇主(校長)拒絕協商或協商過程中和協商後有爭議時,依《團體協約法》第32條,可提報勞動部裁決,由裁決庭對雇主(校長)處以10~50萬罰則,可連續罰之(註1)。
【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與【高雄巿中小學校長協會】針對275所會員過半學校,於111年09月28日教師節當日簽訂四項團體協約,分別為【導護工作】、【教師專長授課】、【教師出勤時間】、【勞基法適用人員之未休假加班費】(註2)。
【勞基法適用人員之未休假加班費】本就依法應行給予;【教師專長授課】適用限定於應聘入校當時之專長,入校後加註之專長不適用。上述兩項認定較為明確,故不在此贅述。
教師長久以來被道德綁架,像【教師出勤時間】高雄巿大多數的學校並沒有訂定,總是拿「學生在,教師就要在」的說法,要求教師超時工作。更別說下班後,常有家長來電所導致的加班情形。政府、學校等雇主長期漠視教師工時過長,且不給加班費或補休,導致教師成為【上班工時制,下班責任制】的特殊行業。【導護工作】更是如此,教育部、縣巿政府、教育局長期沒有作為,因此讓教師默默承擔著在路上執勤被撞的風險(註3)、沒有道路指揮權卻在路上執勤的風險、班上已到校的學生無人看顧出事,人在外頭導護執勤的教師卻要負責的風險(註4)。
今天的重點是【教師出勤時間】,而【導護工作】的部份就留待下回分曉!
壹、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3點:教職員每週出勤時數以40小時為原則,各校並【得】視實際情形訂定(註5)。
貳、第三部「教師出勤時間」團體協約
一、學校安排教師每週出勤時數為40小時(平均每日8小時),超過8小時之工時應給予加班費,若加班時數未滿1小時以1小時為計【與教育局確認以週為統計區間】。
二、學校因經費不足無法給予加班費時,應給予依【加班時數乘1.5倍計算之補休時數】。
三、若相關勞動條件、其他法律、命令、學校章則或團體協約優於本團體協約,準用較優之條件。
教育局說學校【得】(可以要,也可以不要)訂定教職員出勤時間,所以很多學校都沒訂,反正「學生在,教師就要在」,沒有訂教師出勤時間教師根本就說不出自己應該上班多久,教師怎麼會有加班?學校自然就不用給加班費或補休!
因此身為教師的你,保障自身勞動權益的第一步就是訂定【教師出勤時間】,有了它,你才能有補休的申請依據,身為會員的你才能拿到【會員獨享的1.5倍加班補休時數】!
那該怎麼作?
1.提請校務會議,先依據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訂定【教師出勤時間,每週40小時(平均每日8小時)】。提案中,明訂每日超過8小時部份為加班。
2.訂定【教師出勤時間】後,再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註6),並配合【教師出勤時間】,於校務會議中修訂【學校作息時間表】。
PS. 請各位伙伴記得【學生在,教師就要在】這句話,因為如果學校已訂定教師出勤時間是每日8小時,那麼就要倒過來看,變成【教師每日出勤8小時,學生每日最好就只有這8小時在學校】,要不然沒有教師照顧的學生豈不是很危險?為了學生安危著想,一定要訂定【教師出勤時間】一致時間的【學校作息時間表】,萬一不一樣,學生上學,沒有教師照顧,出事了,學校責任可就大了!
註1:【團體協約法】
註2:【團體協約條文內容-1110928】
註3:【高雄小客車學校旁闖紅燈 導護老師被撞飛送醫開腦】
註4:【因執行導護工作,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註5:【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1070719】
註6:【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1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