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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1111219高市教社字第11139766100號函-上放學安全維護相關措施規劃原則.pdf[453423位元組]
發佈日期 2023/2/10 下午 10:16:00 [人氣指數:4656]
內容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社字第111397661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市各級學校上放學安全維護相關措施規劃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維護師生上放學安全,營造優質之通學環境,學校應衡酌校園周邊交通狀況及通學路線,審慎規劃上放學安全維護事宜,原則如下:
 (一)妥善規劃學生上放學路隊及良好之通行環境,設置合宜之家長接送區,維持通學步道之平整與暢通。
 (二)廣泛運用社會資源,招募家長志工、社區民眾組成導護志工隊,配合現場交通號誌、標線及標誌進行人、車之引導及秩序維護。
(三)訂定完善之導護值週計畫,包含導護人力編組、工作職掌及輪值方式等,並提請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公告實施。
 (四)導護人力應做合理、有效之配置,執勤地點以學校門口及四周出入口為原則,執勤時應面向來車並隨時注意安全。 
(五)落實導護人員完備之教育訓練,並提供執勤所需安全裝備,裝備倘有不足或因毀損不堪使用者,得函報本局申請撥補。 
二、為健全校園周邊通學環境及充實危險路口指揮人力,學校倘有特殊需求,得函報本局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勘,協商人力支援或交通工程改善方案。 
三、學校教師如參與導護工作,應妥適安排課務並依下列規定申請補休或核予行政獎勵:
(一)教師參與導護工作,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得以課務自理方式辦理補休。 (二)教師參與導護工作,每學期服務時數累計達4小時以上者,得由學校依權責核予嘉獎1次,每學期至多以嘉獎2次為限。
四、依據兒童權利公約(CRC)及本局111年8月16日函轉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8月1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02370號函諒達,重申學校不得指派學生執行校外交通服務,如係基於生活教育或學生相關社團之安排(服務地點僅限於學校大門或側門等學校門口內側相關安全位置),亦應給予妥適訓練並在安全許可及教師現場指導下進行。 

正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 
副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本局人事室、校園安全事務室、高中職 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特殊教育科、社會教育科(本局皆為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