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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管教】教育部魔法陷阱卡 I 【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文:李明儒(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自民國92年訂定以來,歷經6次修正,尤以109年8月3日訂出「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引起社會嘩然。為平息眾怒,就迅速不到2個月內改弦易轍,修改成「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教師的輔導管教看似撥雲見日,但魔鬼藏在細節裡,許多教師就此踏進教育部無意(用心?)設計出的陷阱裡而不自覺。
本篇先以第23條教師之強制措施來舉例: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伙伴們最先看到的關鍵字肯定是「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心想教育部超棒der,居然肯給教師可以強制的權利耶!問題是當你依照教育部指示苦幹實幹,滿腔熱血去壓制攻擊、殺傷、危害、破壞的學生之後,學生家長就把你告上法院,然後傷害罪就成立了!
先等等,這不是教育部告訴我可以做的嗎?是啊,是教育部說你「得(可以)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可是法官和檢察官會告訴你,教育部說「得強制」,但沒說「得讓學生受傷」啊!
其實仔細想想,即使教育部訂出「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並得讓學生受傷」的行政命令,你就可以「強迫到讓學生受傷」了嗎?當然不行,因為刑法位階明顯大於行政命令!
教育部和人本可能會說,教師可以強制,只要別讓學生受傷就好了啊!這句話就實在太外行了,請恕小弟想像力貧乏,到底要如何去制止情緒失控、腎上腺素狂飇、戰鬥力直達天際、如同超級賽亞人的學生,卻不讓他受到任何傷害?總之我不行,誰行誰上,歡迎教育部和人本來示範教學一下。
新北國三生割喉案一發生時,就有輿論開始檢討老師沒有去制止行凶學生。雖然老師也一定希望能救助學生,但要求教師去奪刀奪槍,像特種部隊去制服持刀歹徒,這也太強人所難了,不是嗎?
教師也只是一份養家活口的工作,大概只有無知者才會無畏,畢竟當有失去工作、自由、生命的風險時,誰會願意「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來對情緒失控的學生?
本篇就先討論到這裡,別以為這樣就完了,教育部挖的陷坑還多著呢!未完待續……
PS. 歡迎學校邀請工會到校宣導「新教師法和教師輔導管教」,避免會員們啟動了教育部魔法陷阱卡!
同場加映 1110908-【輔導管教】紅線在此!請勿越線!創意管教不可行! 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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