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管教】教育部魔法陷阱卡II【陳述書與書面自省】
●文:李明儒(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第4款: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這次,教育部說可以進行的書面自省,總該沒問題了吧!不好意思,表面看起來沒問題,接下來的函示,可就大有問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64637號函「重申有關學校使用陳述書與書面自省於教學現場執行之妥適性與應注意事項」註明「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白話:在書面自省這件事上,老師你要先取得家長同意,然後在非上課時間才能要求學生寫,而且學生高興寫就寫,不高興寫不能勉強,就算學生內容亂寫也要尊重他。
如果學生不願意寫還好,萬一學生寫了,再一口咬定是老師強迫他寫的,那麼不當管教與考績四條二款,就等著你!畢竟書面反省是個負面語詞,為什麼學生要反省,就是因為教師認為學生有錯,才會叫他寫。當學生不覺得自己有錯,卻在教師要求下去寫了書面自省,覺得自己被強迫,其實也在情理之中,不是嗎?
在這個函示的框架下,【書面自省】真的是一件單腳拉屎(dangerous)的事,畢竟單腳拉屎容易站不穩出事,真心建議伙伴們,還是別用了吧!
再來,函示亦註明「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生犯錯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時,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強迫學生】為之,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
白話:在事件經過紀錄表這件事上,一樣是學生高興寫就寫,不高興寫不能勉強,而且教師不能用(學生認為?)不正當的方式強迫學生,即使學生不想寫,也不能就認定學生有錯。
所以學生之間有衝突,教師乾脆擺爛別去管教學生?這樣也又不行,因為如果自認為被欺負的學生和家長,投訴老師沒有作為,教師又符合了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中對不適任教師函示的第8條:「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看到這裡,身為教師的你應該會罵聲響起,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到底是要怎樣!
身為教師的你本來就要管,但必須要在符合法令之下來管。衝突事件裡,學生是事主,老師是公親,不要弄到公親變事主。
如果要去釐清事實,建議就讓學生寫事件經過記錄表或陳述書,畢竟相較於書面反省來說,這兩者算是中性語詞,在未強迫認定上容易被採納。只要記得在眾人面前聲明自己並無強迫,只是為了公平,讓雙方各自用書面陳述發生過的事實。如果學生不願意陳述,老師也不會勉強,只是對方有陳述,而你沒有,會較為不利。
在工會經手的許多案件裡,常常是過猶不及,教師太認真容易出事,教師不認真也容易出事,只有剛剛好才不會出事,可是這個剛剛好偏偏又不是教師自己能決定的……
發生在別人身上叫故事,發生在自己身上叫悲劇。身為新時代的教師,除了寄望於運氣,能永遠遇不到怪獸家長之外,最穩妥的方式莫過於熟知教師法和「新教師法和教師輔導管教」,避免踩到紅線而不自知!
歡迎學校邀請工會到校宣導「新教師法和教師輔導管教」,《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絕對是你職涯中最棒的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