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管教】教育部魔法陷阱卡III【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文:李明儒(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這次新北國三生割喉案,引起社會嘩然,也激起社會對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條【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第29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的群情激憤。
立法委員范雲在112年12月29日的臉書聲明:「當時爆發某高職爆出教官於畢業旅行前無差別搜查全校行李,范雲和人本教育基金會於2023年1月召開記者會,呼籲不該違法搜查。該記者會的訴求,包含:可針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違禁物品進行搜查,但是不可以無差別進行全校大搜查」。但同篇下段又提到:「但我們不能忘記,今年五月,豐原高中一個孩子才因為處處被教官針對、無故強搜書包,無法忍受而結束自己的生命。」
范雲前面說不可以違法無差別搜查,可以針對搜查。但後面又說有針對搜查是無故,導致學生自殺。真讓人迷糊,到底怎樣算無故?怎樣算有故?違法和合法搜查分別又在那?
官大並不一定學問大。身為教師,依法行政才是正道。第28條註明「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應全程錄影。」
當你打開學生私人物品,【裡面有違禁物品時,那就是有故】,恭喜您成功證明學生違規!但學生只不過會被輔導,最多再記個過,如果學生不在乎,就根本不痛不癢。可當你打開學生私人物品,卻【裡面沒有違禁物品時,那就是無故】,【因為你也無法讓調查委員接受你的懷疑是合理的,自然考績四條二款就是你的歸宿】。
再者,你不覺得很奇怪嗎?為什麼第28條最後要註明「【學校進行前項搜查時,應全程錄影】。」,這要搭配第29條後段來看「學務處進行前項各款之安全檢查時,應全程錄影。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第二十八點及本點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前項之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學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錄影資料之義務。」
簡單講就是:【當家長和學生投訴或提告(刑法第307條不依法令搜索罪)的時候,學校有配合提供錄影資料之義務。】
教師在合乎教育部法規下,去搜查學生私人物品,只要沒搜查到違禁物品,就會被考績列為四條二等,還會被學校提供錄影資料給家長來告的情形之下,即便學生有很大可能性會帶違禁物品到校,教師不願冒風險進行搜查,自然也在情理之中。
教育部長潘文忠在112年12月26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教育部訂定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針對學生攜帶刀械等違禁品訂定緊急處理的作業要點,【教師發現違法物品時應立即通報學校】,學校要通知警方緊急處理,也針對緊急情況訂出相關作業辦法,維護學生及學校安全,請縣市政府教育局和學校依規定作更多的防範。」接著教育部亦發出校安通傳重申上述規定。
尊重學生隱私權是一件好事,但做好事是要付出代價的。【教育部要求學校不得無故(認真想想連有故也不行,因為你證明不了)搜查學生物品,卻希望教師能發現違法物品】。又要馬兒好,又要馬兒不吃草,教育的無奈與悲哀莫過於此!
除了電子報提到的之外,教育部魔法陷阱卡還多著呢!如果想要詳細了解教職紅線,保住如陶瓷般易碎的教職工作,歡迎學校邀請工會到校宣導「新教師法和教師輔導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