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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4/1/17 下午 03:04:00 [人氣指數:5353]
內容
【妨害秘密】無故、他人、非公開才是關鍵!

https://www.keu.org.tw/keu/milkpaperView.aspx?id=27801

●文:李明儒(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工會近日接獲支會長詢問:【竊錄罪】與【違法監聽罪】的相關問題。

其實在刑法裡並沒有竊錄罪這個名詞,竊錄其實是違反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在第315-1條寫明: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第29條第3項註明:監察他人之通訊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

從條文本身來看,【竊錄】成立的關鍵在於【無故】、【他人】、【非公開】。

在【無故】定義上:無故指非合理或非法目的,在法律並無明確定義,但有法院判例認可「保全日後證據」作為合法目的(註1)。

在【他人】定義上:妨害秘密罪是為了保障談話當事人間合理的隱私期待,因此如果「自己」即為談話的一方,而不是錄下他人之間的談話,此時法院多認為對方沒有秘密受到侵害的問題,即使沒有得到對方的同意,錄下自己與對方的談話並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註1)。

在【非公開】定義上:謂「非公開之活動」是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註2)

那麼當伙伴遇到職場霸凌或其他不利情形,到底要不要錄音自保呢?當然要啊!不然你將來怎麼舉證呢?【工會建議錄就對了!】 至於錄音要不要拿出來用,用那些才可以避開妨害秘密罪成立,卻又能達到成立職場霸凌或其他不利情形呢?就交給【工會專業的律師來幫你判斷】吧!

註1:一般人想錄下自己與對方當面談話或電話通話的內容,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嗎?怎樣的錄音才不屬於不法目的?文:黃蓮瑛、劉怡君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626

註2: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6343號刑事判決針對刑法第315之1所稱「非公開之活動」,有非常清楚的定義與解釋,整理如下(文:喬正一):
https://www.legis-pedia.com/QA/2711/downlo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