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眾不同】老師!你的名字叫聖人!
●文:李明儒(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首先,沒有一份工作像教師這樣,【上班工時制、下班責任制】!
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解釋令」(註1)第1、2點提到教師遲到、早退、曠課、曠職,就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這意味著教師是【上班工時制】;除緊急事件外,大多的親師溝通都會在下班後。畢竟上班時間,教師和家長也忙於教學或工作中。教師為避免符合第6點:「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自然正常的教師不會拒絕給家長電話,或在下班後拒接家長電話,這也意味著教師在下班後,仍要隨時等著接家長的來電,也變相成為了【下班責任制】。
而勞工依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註2)第2條第7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也就是說,如果教師比照勞工,接受雇主(教育部、縣巿政府、教育局處等)的指示提供客戶(學生及其監護人)與工作相關的諮商對談(親師溝通),應視為加班,應給予加班費才對。而且勞工加班後依「勞基法」第24條(註3)規定給付加班費,除非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經雇主同意後,才能依「勞基法」第32-1條(註4),將加班時數計算為補休時數。
教師呢?政府根本沒有編列任何加班費!願意給補休的學校也是少之又少。【導師費每月區區3000元,就買斷了教師的全時全人,隨時候命,等著提供家長良好且貼心的親師溝通】。
再者,你一定經常聽到:「當老師很好哎!寒暑假放假,薪水還照領!」但其實很多人不知道,在各行業中,教師是【全台唯一即使是正式員工,都沒有特休假的行業】!大多數人都以教師寒暑假不用到校,而且還有特休假和國旅卡。除非你是【寒暑假必須到校上班兼行政的教師,才會有特休假和國旅卡。其實國旅卡是限制只能用在國旅行業上,且不足額的加班費】(註5)。
另外,特休假在受雇者中皆為有薪假,沒有一個行業像教師,【請假還得自付代課(理)費用】!教師們都希望用寒暑假來上班,換來特休假,這樣教師既可以在沒有學生的寒暑假來學校上班,又可以把特休假使用在平日。至於因為請特休假,而產生課務代理費用的部份,就麻煩政府(雇主)比照一般企業雇主扛起來負責!
最後,最讓教師感到痛苦的是,整個社會都把教師視作【社會楷模、道德標竿】,所有的一言一行都會被放大檢視!新聞媒體最喜歡的醜聞主角,教師僅排在神職人員之後!連法院判例也經常以:「師者,所以傳道、受業、解惑也。」用近乎聖人的標準,來看待教師的言行舉止。
所以大多數的教師,都會選擇不隨便告知別人自己的職業,因為總有人會有莫名其妙的誤解,讓你難以解釋;總有人會對你道德綁架,讓你難以招架。
有人一定會說:「你一直說教師這裡不好,那裡不好,那你幹嘛繼續當教師?」很簡單:因為薪水夠高!(註6)
也一定有人說:「你那麼看重錢,一定不是什麼好老師!」但到各校宣導時,我問:「有沒有老師就算不領薪水,就算當志工,也要繼續教下去?」從來都不曾有老師舉過手……
錢不是萬能,但沒錢就萬萬不能!既然伙伴們是為了養家活口的薪水來當老師,就要有自覺以保住飯碗為第一優先。
在這人權高漲、投訴教師完全沒有成本的時代裡,就要以不逾越教師法、學生輔導管教、性平、霸凌等相關法規為前提,才來發揮教師大愛才是上上之策!
註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解釋令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034
註2: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290041003400-1061130
註3.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4
註4.勞動基準法第32-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2-1
註5. 公務員有「國旅卡」很爽?他們其實在花自己的加班費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87258
註6. 上班族年薪百萬有多難?鄉民喊「全台前10%」 官方數據揭曉
https://ynews.page.link/rTg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