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管教】通往地獄的路,往往是由善意鋪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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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明儒(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教育部於113年2月5日修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註),將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第1款第16項「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修改為【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本次教育部立意良善,似乎給了教師一個突破管教措施僅有16項的希望,但是「通往地獄的路,往往是由善意鋪成的。」
曾有案例:教師發揮創意,認為站立反省(第13項)太累,靜坐反省(第12項)也不夠輕鬆,就讓學生躺著反省,被家長投訴後,認定不符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為不當管教,遭申誡2次。
這次的修正,是不是就能讓這種創意管教,符合一般管教措施?重點總在尾句,【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才是關鍵!
這就是個偽命題,一個用任何方式去執行,都無法符合一般管教措施的管教措施。
當教師對學生施以管教,教師要用怎樣的管教策略來管教學生,會讓學生感到快樂、高興、愉悅、爽快到樂於接受?沒有一項可以,即便是前15項也一樣做不到!只是前15項是教育部明令准許教師使用,即使學生說自己身心受到侵害,教師也能因明令准許而免責。
當學生說教師的管教讓他身心受到侵害,教師根本無法證明學生沒有。就像前例的躺著反省,當學生說躺著反省讓他覺得丟臉,身心受到侵害,教師要怎麼證明學生不覺得?即使學生明明躺著反省時還在笑,學生也可以說他是強顏歡笑,是用笑來掩飾尷尬……
請身為教師的你,就直接把第16項輔導管教【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封印,【只用前15項】就對了!
最後提醒伙伴們,在教師輔導與管教裡,法規裡有說的才能做,法規裡沒說的千萬不要隨意解讀、發揮創意,不然小則影響考績,大則工作不保。
工會處理過各式各樣,光怪陸離的教育現場案件。有些法條或案例能寫電子報提醒伙伴,但有些卻不行,因為有些寫了電子報,反而會讓家長懂得原來他們可以這樣找學校和伙伴的麻煩。
因此法規部,鼓勵學校支會向工會申請「教師法與教師輔導與管教」講座宣導,由工會幹部親自到校,關起門來暢所欲言的宣導,讓伙伴避免踩到教育紅線,規避職場風險。
附註: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第23條 第1款 第16項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kw=%E5%AD%B8%E7%94%9F%E8%BC%94%E5%B0%8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