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意補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大紅單,等法盲的校長們來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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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明儒(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前言:本會於111年09月28日與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簽訂團體協約(註)至今,某些校長和人事的勞動意識之薄弱,真讓工會刷新三觀,如果一定要翻白眼,應該要翻到後腦勺……
加班亦稱為延長工時,應在勞雇雙方都同意(如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情況下執行。而團體協約就是雇主與工會之間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在團體協約第32條註明: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和「高雄市中小學校長協會」簽訂「教師出勤時間」團體協約,敘明:
一、學校安排教師每週出勤時數為四十小時(平均每日八小時),超過八小時應給予加班費,若加班時數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為計。
二、學校因經費不足無法給予加班費時,應給予依加班時數乘1.5倍計算之補休時數。
三、若相關勞動條件、其他法律、命令、學校章則或團體協約優於本團體協準用較優之條件。
結論:只要是【簽訂上述這份團體協約的學校,在超過平均每日八小時,應給予加班費。然經費不足無法給予加班費時,應給予1.5倍補休時數。如果違反將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正文開始:有學校校長和人事,在教師非上班時間的研習補休上,大玩創意,把研習補休分成三六九等:
一、薦派或奉派:假日研習依來文有「奉派」、「指派」、「薦派」、「務必派員參加」等文字,核給假日公假(差),並依研習時數*1.5倍核給補休時數。
二、非薦派或奉派(自行參加):需為校內各處室之研習公文始得給予補休時數(依研習時數核給),無1.5倍。
三、自行上其他機關網站報名研習者,不核予補休時數。
上述第一點資方要求勞方加班,就給1.5倍補休;第三點勞方想去加班,資方不同意,就不給補休。其實都符合團體協約,畢竟加班就是要勞資合意。
問題就在第二點,【在這份團體協約裡,不用加班就不用給補休,要加班就要給1.5倍補休,沒有在只給有1倍這種事!】
學校先限定要校內各處室之研習公文,又說非薦派或奉派(自行參加),這個邏輯我只能給零分!教育局都發文到學校,不就代表希望教師們多去參加這些研習?結果當老師應教育局鼓勵參加時,結果學校校長和人事卻直接把教育局用心鼓勵的研習,當做不給1.5倍補休的「下等研習」。不曉得校長和人事是瞧不起這些研習,或是瞧不起參加這些研習的老師,還是瞧不起鼓勵參加研習的教育局各處室?
如果貴校並未在加班1.5倍補休團體協約名單中,就只能靠教育局發至各校的公函,當學校校長和人事就是要發揮創意,不給你1.5倍補休,你最多就是向教育局投訴,然後得到不痛不癢的回應。
如果工會只能跟這些校長和人事講道理,通常就真的會被瞧不起!道理講不通,就準備上法律!
法盲的校長們,就和工會走一趟【勞工局或勞動部,讓勞資爭議處理法來裁決認定,送上一張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大紅單,相信你就會知道,不只教師不能創意處罰!校長也是不能創意補休的!
PS. 提醒身為學校代表人的校長,人事只是你的佐官,人事的意見只是參考,最後下決定的還是校長,因為被勞資爭議處理法裁罰的人,也只會是校長!
註:【928團體協約相關公文與條文內容】附件檔:【高教產團體協約實施教戰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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