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教育】1130529「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研定草案」會議報告
●報告人:龍昱廷(詳細記錄請參考教育局會議紀錄為準)
●開會時間:113年5月29日(星期三)上午10時
●開會地點:教育局3樓研討室
●主持人:吳副局長文靜
●本會代表:龍昱廷
●業務報告:
一、因應國民教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發布,第37條第1項規定,「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其推動之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單位人員分工與權責、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附件1)教育部於112年10月4日修正發布「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十一點規定:「本原則未規定者,包括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學校單位人員分工與權責、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法令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訂定自治法規辦理之。」(附件2) ,爰研訂「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戶外教育實施辦法」。
二、現行「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施戶外教育補充規定」(附件3)涵蓋高中學校,惟適用法規要點不同及所屬計畫學制不相同,並依據國民教育法第37條規定本法屬自治法規,經本局於113年1月17日及113年3月29日二次會議,邀集本市國中小校長及主任進行研商擬具「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草案」並於113年4月18日邀集學校代表召開草案研訂內部會議。主任以上人員專任領隊,校內並應置專人負責聯絡事宜,學校及隨隊人員應隨時掌握活動狀況,有效處理危險或偶發事件。」。
三、為使本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臻於完備,本次再邀集學校代表及相關團體代表就前開實施辦法草案研議後,提局務會議審議。
●提案討論:
案由:有關「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戶外教育實施辦法修正草案」1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本辦法研訂草案依國民教育法第37條第1項及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規定進行。
二、請與會代表就本辦法草案提供建議。
決議:照案通過。
※
本會代表發言: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條文草案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十一條「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注意下列事項:
二、如為住宿活動,辦理事項:(二)教師應輪值巡視,校外人士並得協助;教師之加班,應依人事相關法令規定,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這裡的「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是表示可以選擇要加班費的意思嗎?
教育局回覆:因為現在都在討論加班費,所以把加班費這個項目寫進去,重點是學校是否有編列加班費這筆預算。
●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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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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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為提升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戶外教育活動辦理品質,爰依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十一點規定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草案。
二、訂定重點:
(一)本辦法訂定目的及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學校實施戶外教育應遵守原則。(第三條)
(四)戶外教育活動實施方式。(第四條)
(五)戶外教育實施類別。(第五條)
(六)戶外教育場域規劃。(第六條)
(七)學校實施戶外教育人力不足安排相關事項。(第七條)
(八)校外人士協助參與戶外教育,學校應注意事項。(第八條)
(九)戶外教育應遵行事項。(第九條)
(十)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以每學期至少一次為原則,並應邀集參與人員召開行前會議或講習,強化性別平等教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相關知能。
(十一)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注意事項。(第十一條)
(十二)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收取費用注意事項。(第十二條)
(十三)有關平安保險投保應遵循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十四)學校應於活動結束後召開檢討會。(第十四條)
(十五)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五條)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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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草案)
中華民國113年00月00日高市教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修定
第一條
為豐富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鼓勵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依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十一點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學校實施戶外教育,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戶外教育實施前,由學校相關單位或教師擬具計畫提出申請。計畫應有明確教學目標、活動設計及學習評量等,並兼顧風險管理、急難處理及人力安排規劃,報校長同意;修正時,亦同。
二、應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並納入課程計畫。依各領域或彈性學習課程,以教師專業自主精神,設計校外教學活動單元,達到印證校內所學、課程統整及探索學習之目的。
第四條
戶外教育之活動,以走讀、實作、觀察、探索體驗或其他有益學生生活體驗之方式為之;教師並以多元方式,評量學習成效。
第五條
實施戶外教育類別如下:
一、社區內之戶外教育:任課教師配合課程需要,帶領學生到校園環境或校外社區附近進行教學活動(如市政建設、社區步道、商家、機構或參觀寫生等),以半日內為原則。
二、班級、組群或年段之戶外教育活動:以班級或年段為單位進行特定學科或融入領域之學習活動為主,得分班或合班組群方式實施,以當日往返為原則。
三、其他主題式戶外教育活動:活動行程由導師、學校、學生與家長代表共同規劃,以主題或融入各學習領域之綜合性活動為主,以不超過三天為原則。
第六條
學校應依課程目標、學生學習階段別,並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把握由近及遠之原則,規劃戶外教育之場域。
前項戶外教育之場域如下:
一、校內造景園區、動植物生態區及其他開放空間。
二、機關、機構、部落、本校以外各級各類學校及相關公共設施。
三、名勝古蹟、歷史文物、地方產業、休閒場所、山林溪流、海域、農場、公園、風景區。
四、其他有利教育之場域。
第七條
實施戶外教育,校內人力不足,或需要具專業證照人員協助規劃、帶領時,學校得評估將部分課程協助事項及庶務性工作,委託自然人、法人、團體、本校以外各級各類學校或機構(以下簡稱受委託者)辦理。
如需委外辦理,應由學校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採購並做為簽約主體,訂定書面契約;其內容應包括履約內容、本辦法所定規範受委託者之事項,及違反契約之責任。參加人員數量與費用應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說明。
學生於參加戶外教育時,其輔導管教仍為學校之責,教師應全程參與戶外教育,不得由志工、家長或受委託者之人員(以下併稱校外人士)對學生為輔導或管教行為,避免衍生體罰、不當管教之情事。
第八條
校外人士協助參與戶外教育,學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志工之招募、進用,應依志願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家長、受委託者之人員,準用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
第九條
戶外教育視為學校課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戶外教育實施前,學校應通知家長並取得家長同意。
二、學生身體孱弱、罹患疾病或有其他原因者,得依程序請假後免予參與戶外教育,學校不予強迫;未參與之學生,學校應作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三、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
第十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以每學期至少一次為原則。學校應邀集參與課程之校內或校外人士,召開行前會議或講習,強化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知能,並落實安全風險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
戶外教育場域有行前勘查之必要者,應先辦理勘查,始得至該場域辦理戶外教育。
第十一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事先規劃學生分組,並妥善安排人員專責輔導及照護,其中每班至少應有一名為教師。如為住宿活動,應酌增照護人員;照護人員得由學校加派相關人員或徵求家長擔任協助。
二、如為住宿活動,辦理事項:
(一)應酌增照護人員;照護人員得由學校加派相關人員或徵求家長擔任協助。
(二)教師應輪值巡視,校外人士並得協助;教師之加班,應依人事相關法令規定,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
三、學校應隨時注意戶外教育場域之天候及環境變化,遇有風險,應取消或延期;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活動時發生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即採取應變措施,並中止或終止課程。
四、膳食、住宿及戶外教育活動之場所,應為合法經營者。
五、學校應查詢活動地區醫療服務及求救管道(如電話、地址)。舉辦外縣市戶外教育活動,宜有護理人員隨行,或商請有護理知 識、經驗、專長資格的家長或志工協助,並備妥急救醫療設備及藥品。
六、戶外教育應安排適當協助人員,如為二日(含)以上活動,應由學校主任以上人員專任領隊,校內並應置專人負責聯絡事宜。學校及隨隊人員應隨時掌握活動狀況,有效處理危險或偶發事件。
七、如有租用交通工具,應依教育部函頒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八、如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請依教育部「校園食品事件處理作業標準說明書」辦理。
九、活動中發生意外或災害事件,應立即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戶外教育需收取費用者,學校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細表,向參加學生(或家長)核實收費,隨隊教職員工交通食宿等費用則由學校相關經費核實支應,活動經費並應專款專用。
若學校無法支應相關費用時,得提送活動相關計畫,報請本府教育局予以補助。
第十三條
學校得視需要,另行投保必要之平安保險。為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投保旅行平安險應依循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對於已投保足額保險者,不得強制其參加。
第十四條
學校應於實施戶外教育活動結束後,召開檢討會,針對行政措施、人員安排、緊急事件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檢討精進作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