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審會】1130527「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第13屆第1次委員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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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4/5/30 下午 11:22:00 [人氣指數:1458]
內容
【教審會】1130527「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第13屆第1次委員會議」報告 

報告人:何耿旭(詳細會議記錄以市政府紀錄為準) 

●時間:113年05月27日(星期一)下午2:30
●地點:四維行政中心3樓第一會議室
●主席:陳其邁市長(提案討論由教育局謝文斌局長代理)
●本會代表:何耿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提案討論】
《本會提案一》 建請教育局應編列特定足額經費,以供性平事件、霸凌事件、校事會議調查所需。
《說明》教育部於4月17日公布新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採全外聘,其調查員出席費、撰稿費若由學校業務費因應,恐大幅排擠學校業務執行經費,嚴重影響校務運作品質,應編列特定足額經費以供使用。
《決議》中央同意補助113年5月1日~12月31日校園事件調查經費每案一萬五千元,霸凌事件調查經費每案一萬元,另補助主管機關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委員會運作經費110萬元,師對生不當對待事件調查經費每案一萬五千元,另補助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運作經費171萬元。不足部分由教育局經費編列補助,再不足向市政府爭取補助。
●本會發言:有很多校長會員向工會反應困境,聽說校長協會也要提案,今天才知道只有我們幫忙提案。

《本會提案二》 建請教育局針對性平事件、霸凌事件、校事會議進行調查時,其迴避原則應納入「調查員與被調查當事人若有三級教師會或工會會員從屬關係,應迴避」。 
《說明》教育部於4月17日公布新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採全外聘,其修法精神在於避免師師相護,教育部潘文忠部長並強調「人才庫已培訓千名以上人才,包括教師、法律及心理各領域專家,應避免私人關係影響調查公正」,故迴避原則納入「調查員與被調查當事人若有三級教師會或工會會員從屬關係,應迴避」更能落實修法精神。
《決議》對特定身分人員納入應迴避情形之規範,將伺機建議各該法規主管機關納入修法參考。
●本會發言:
(1)每位委員提案都經過審慎評估,應尊重委員的提案權,不需要互相干涉,要討論的事項也應該在委員會裡解決,而不是對外發布批判,高雄市職業工會和高雄市教師會在會議前逕自在組織網站發表錯誤解讀的曲解批判,本會表達嚴正抗議,如果要把提案拉到會議外開戰,我們也歡迎!
(2)師師相護是新聞報導的記者所說,高雄市職業工會和高雄市教師會亂扣帽子曲解本會立場,前教育部潘文忠部長也強調應避免私人關係影響調查公正,如果本案納入迴避原則更能得到社會大眾的尊敬。
(3)這是一個簡單的數學問題,教育部培訓人才庫,律師和心理專家未來比例可能各佔1/3,教師若對半分為全教產和全教總,大概各佔1/6,依本案調查員與被調查當事人若有三級教師會或工會會員從屬關係迴避,還有1/3+1/3+1/6的人才庫可擔任調查員,相當於還有5/6可以找。
(4)事實上以高雄來說,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會員數比職業工會還多很多,這個案子若通過,我們工會比較吃虧,但我們願意自清來提升社會對教師的尊重。(現場多位委員大表贊同)

《本會提案三》 建請教育局訂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相關辦法。 
《說明》1. 台中市教育局於109年9月23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80798號函,揭示台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明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相關規定。
2. 桃園市教育局自110年2月1日起,針對「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例假日公差處理方式」,明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相關規定。
3. 台北市教育局於110年4月13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38862號函,揭示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明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相關規定。
4. 高雄市尚未訂定教師加班費支給相關辦法,建請研擬相關辦法以符合現場所需。
《決議》將研議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得優先支給加班費之任務態樣,簽奉核准後通函各校辦理,並請各校於預算額度內編列加班費支應。

【臨時動議】
《本會提案一》建請教育局應考量教師需求,適當編列相關預算,提供補休或加班費之選擇。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3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28827號函以,學校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期間,為支援相關教育活動之需要,奉派出勤提供勞務者,縣市政府應為其提供合理勞動權益之補償機制,合先敘明。
二、目前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主要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2月19日高市教人字第11139696700號函所規範之加班時數1.5倍補休時數,做為加班費替代機制。
三、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9年9月23日中市教中字第1090080798號函及110年1月21日中市教中字第1100004837號函略以:「本局於例假日辦理之活動,指派學校參加者,被指派教師可選擇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1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或領取加班費......各級政府機關或社團主辦之活動由學校自由參加,若學校自行指派教師參加,被指派教師可選擇自執勤務當日起1年內,依教師需求以1小時為單位,自行選擇補休(課務由教師自理)或領取加班費......至於學校於非上班時段辦理之班親會,請衡酌於校內超時加班費預算額度內支應或補休(課務自理)」
四、復查桃園市政府110年2月22日府教中字第1100040545號函略以:「本府教育局於例假日辦理之各項活動計畫,倘係屬請學校務必派員者,同意參加人員得自執行勤務當日起1年內自行選擇補休(課務排代)或領取加班費(以該活動計畫之經費支應)。」
五、再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4月13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38862號函略以:「本局於非上班時間委請學校辦理活動,由本局編列該項業務加班費支應學校工作人員。......本局於非上班時間辦理活動指派學校參加者,被指派之教師得優先考量覈實支給加班費;其餘加班指派事項,則回歸由學校依本局訂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得優先支給加班費之任務範例』(如附件)本權責處理。」
六、綜上,六都中之臺中市、桃園市、臺北市皆已有以加班費作為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補償機制之先例,本市應考量教師需求,適當編列相關預算,提供補休或加班費之選擇,以維護教師權益。
《決議》本案併入上列提案合併研議辦理。
●本會發言:目前加班只有1.5倍補休,我們知道高雄市教育局沒有錢、高雄市教育局沒有錢、高雄市教育局沒有錢,很重要所以說三遍,但因為有某教師組織到處去談團體協約,硬是要加班費,如果可以請領加班費,不該只有少數人有,應該大家通通都有。(此時高雄市教師會代表于居正委員問了一個好好笑的問題,他說如果學校願意給加班費,教育局可不可以不要管。教育局錯愕三秒後回答,如果學校可以自籌財源讓老師請領加班費,教育局都尊重)本會心裡OS:這是什麼蠢操作?原來某教師組織到處去談團體協約硬要加班費,是指教育局不給錢的情況下,讓學校去自籌財源給老師請領,哈哈哈!聽說談了60幾間學校只有3間談成團體協約,是這樣談的?請該會會員好好享受這難得的看的到吃不到的成果吧!

《本會提案二》建請教育局應適時檢討會議代表出席率過低之處置因應方案。
《說明》針對教育局許多相關會議,有法律專家、家長團體代表、教師組織代表參與其中,近二年部分會議的教師組織代表經常性缺席,甚至有個人(組織理事長)在二十幾次的會議中出席率不到三成,總是經常性缺席,也出現幾次會議的同一教師組織代表四個席次通通缺席,建請教育局應適時檢討會議代表出席率過低之處置因應方案,應汰換出席率過低之會議代表,以維護會議之審議品質。
《決議》尊重各組織推派之代表,再研議與了解問題。
●本會發言:被推派的代表應該盡量出席會議,如果常常請假不來開會,應該下次要推派不同人來擔任代表,出席會議是對會議的尊重。(坐在旁邊的于居正委員倒是默不吭聲,大概是認為我不是在說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