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第一次修法就上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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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4/6/21 下午 01:52:00 [人氣指數:2021]
內容 【校務會議】第一次修法就上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修正建議

●文:李賢能(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教育局在本學期初以113年2月17日高市教中字第11331010100號函修正「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3年8月1日起生效。現在學期即將結束,許多學校陸續召開期末校務會議,也因應前述局版的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修正學校自己的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但日前有學校反映,明明學校目前採「全體制」,為何學校的修法版本出現「代表制」的相關文字?難道是學校想要改成「代表制」了嗎?

細看其內容,原來是學校的提案單位不明就裡,全盤照抄局版要點,只改標題就交差了事,難怪造成誤會。

在此建議,若各校要參照局版要點修正自己學校的要點,「全體制」或「代表制」的文字擇一種保留即可,或請參考以下幾點:

一、第二點的「各國民中小學」改成「本校」。

二、第四點第一項「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視目前學校狀況,如為「全體制」則刪除「或教師代表」,如為「代表制」則刪除「全體專任教師或」

三、既然學校已決定「全體制」或「代表制」,則第四點第二項應全部刪除。

四、第四點第四項之學生代表產生方式及參與會議人數,可在此次校務會議討論出(「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三選一),修正後條文保留「列席學生代表OO人(參與會議人數)係經由OOOOOO(產生方式)。」即可。

五、第五點如學校採「全體制」,則刪除第一項全部文字,且將第二項「校務會議如由全體專任教師參加」之「如」字刪除,並應明訂「家長會代表人數比例」(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六、第五點如學校採「代表制」,則刪除第二項,並應明訂家長會代表人數(代表總額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七、第五點不論「全體制」或「代表制」,「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應視學校現況(有無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改為「特教班及附設幼兒園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特教班應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附設幼兒園應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轉貼局版要點條文: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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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04576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高市教中字第102369383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高市教中字第11331010100號函修正,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二、各國民中小學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應召開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法定代理人主持。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
(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並應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前項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前項所指專任教師,不含代理及代課教師;職工指學校正式編制職員、技工及工友。
列席學生代表係經由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其產生方式及參與會議人數由校務會議討論後決定之。

五、校務會議由代表組成者,其成員比例如下:
(一)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選產生,其人數以代表總額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設有特殊教育班(以下稱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二)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推選產生,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扣除家長會代表人數後總額之二分之一為原則。教師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三)校長、兼任處室主任之教師、人事主任及會計主任。
(四)職員工友代表至少一人。
(五)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校務會議如由全體專任教師參加,職工全數參加;家長會代表人數比例以全體專任教師及職工人數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家長會推選產生,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兒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校務會議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六、校務會議代表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週內改選為原則,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七、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前七日應於學校公開場所公告並個別通知代表。
如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校長應於連署完成後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校長亦得依校務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但應於三日前公告之。如發生校園緊急事件,則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

八、提案之提出需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
家長會及教師會亦得提案;各處室之提案經行政會議通過即可提出,毋須連署。

九、校務會議需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十、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告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會議規範辦理。

十一、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於會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家長會及教師會並公告之。

十二、校務會議開會期間以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