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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類型 [最新消息] [法令規章]
附件檔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98126位元組]
發佈日期 2024/6/25 上午 11:44:00 [人氣指數:1038]
內容
教育部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臺教技(二)字第1132301652A號

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十八 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或全數由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

  學校財團法人已清算終結者,由主管機關籌組教師評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