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評量】1130704「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草案會議」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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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4/7/8 上午 11:37:00 [人氣指數:1165]
內容
【成績評量】1130704「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草案會議」會議報告

●報告人:温欣樺(詳細會議記錄請以教育局公告為準)

●時間:113年7月4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開會地點:高雄市教育局3樓研討室(三)
●主持人:吳副局長文靜
●本會代表:温欣樺(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

一、業務單位工作報告:

(一)依據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學生之學習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辦法,訂定學生學習評量相關補充規定。」

(二)教育部業於113年4月2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0955A號令修正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正法規名稱等相關規定。

(三)為符合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相關規定,爰修正「本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之名稱、第一點至第七點、第九至第十一點,教育局擬具並於113年6月4日邀集學校代表召開修法內部會議。

(四)為使「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草案」臻於完備,今日再邀集學校代表及相關團體代表,就前開補充規定修正草案研議後,提局務會議審議。

二、提案討論:

案由:有關「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符合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規定,爰修正本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名稱、第一點至第七點、第九至第十一點。
(二)請與會代表就本補充規定修正草案提供建議。
決議:無異議通過。

三、臨時動議:無。

四、散會。

●轉貼相關條文:

●●●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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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修正草案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高市四維教中字第1000084571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高市教中字第10136203600號函修正
並於101年8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高市教中字第103347513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高市教中字第104315900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高市教中字第108358897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高市教中字第10835889700號函修正
一、為辦理本市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事宜,並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為之。
三、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除依本補充規定外,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並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彈性調整,明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之。
四、學校為研議及審查學生學習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學習評量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教務主任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
審查會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五、領域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期評量成績:各領域學習課程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分別占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十。
(二)學期總平均成績:依各領域學習課程學期評量成績與每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三)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六、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評定方式以質性描述為主。
如以量化數據方式應以等第呈現,計算方式如下:
(一)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二)有實施定期評量,其占學期總成績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七、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對學習評量紀錄有疑義,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八、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考,其補考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未補考者,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領域學習課程,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考,並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前項補考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考成績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考後,視其補考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十、復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之成績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讀者,學期缺課成績須經申請始得補考;未申請補考者,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復學者得採計其提前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十一、學校開設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應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實施參考指引辦理。
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二、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除各授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
(二)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教導處)主辦。
(三)彈性學習課程則由學校決定各課程之主辦處室。
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應以校務行政電腦化系統表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