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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修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裁罰基準(草案)」會議-附件.pdf[5470216位元組]
發佈日期 2025/2/13 下午 04:34:00 [人氣指數:4843]
內容
【性平裁罰】1140207修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裁罰基準(草案)」會議報告

報告人:李明儒(詳細會議記錄以教育局紀錄為準)

●時間:114年02月07日(星期五)上午09時00分
●地點:鳳山行政中心五樓第二會議室
●主席:黃副局長盟惠
●會議代表:李明儒

●業務報告: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第六章罰則各項規定暨本市第七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113年度第3次委員會會議追蹤列管事項辦理。
二、參酌教育部113年1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226A號令修正之「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爰修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裁罰基準(草案)」。

●案由:有關修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裁罰基準(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性平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第六章罰則第43、44條各項規定,增列處罰以下行為:
(一)學校或其他人員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二)學校或其他人員調查校園性別事件過程中及處理完成後,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三)學校或其他人員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四)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依法規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為適當懲處、未執行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以外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
(四)增列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二、爰配合性平法修正條文,參酌教育部裁罰基準第3點,修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裁罰基準(草案)」。
三、檢附「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裁罰基準(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
※決議:修正後提局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各校。

●小記:
本次會議除依循教育部規定修訂本巿規定外,主要聚焦於性平通報延遲為「客觀上無法期待」學校權責通報人員遵循法律規範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之情形。
經在場委員討論後,得出除原有「予以從輕裁罰」外,將再加入「免除」字眼,以期減少學校權責通報人員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遭裁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