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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類型 [最新消息] [法令規章]
附件檔 1140117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人字第11430028300號函-公立學校教師因符合指標數時間為學期中,得否比照特殊原因放寬退休申請.pdf[110697位元組]
1140122教育部臺教人(四)字第1140007991號書函-教師自願退休生效日相關疑義.pdf[258758位元組]
114020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人字第11430662400號函-教師自願退休生效日相關疑義.pdf[178811位元組]
發佈日期 2025/4/22 上午 08:57:00 [人氣指數:5682]
內容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受理教師陳情,並於114年1月17日以高市教人字第11430028300號函函詢教育部,有關教師符合指標數時間為學期中,得否比照特殊原因放寬退休申請。

經教育部114年1月22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40007991號書函函復,教師自願退休生效日除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特殊原因外,應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114年2月3日以高市教人字第11430662400號函公告各級學校週知。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於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自願退休時,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疾病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校長除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事外,於學期中任期屆滿,得視為特殊原因,並以其任期屆滿之次日為退休生效日。

前二項教職員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不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退休生效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