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140028828A號
主旨:檢送本部修正後「幼兒園因應勞動基準法之調適指引」(以下簡稱指引)1份,請協助轉知轄屬教保服務機構,請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離職後競業禁止等相關規定,另為利幼兒園妥適進行園務管理,爰修正指引,並已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s://www.ece.moe.edu.tw/)之最新消息項下,提供各界參酌。
二、爾後相關法規如有修正,將再行配合調整。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國民小學、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等學校、全國教保產業工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中華幼兒教育協會、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中華幼兒教育策進會、社團法人全國幼兒園暨教保人員聯盟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