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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類型 [最新消息] [工作報告]
附件檔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pdf[81683位元組]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pdf[230793位元組]
發佈日期 2025/5/29 下午 11:32:00 [人氣指數:2358]
內容
【國小常態編班】1140527修訂「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會議報告

●開會時間:114年5月27日(星期二)下午2時
●開會地點:鳳山行政中心四樓第三會議室
●主持人:黃副局長盟惠
●本會代表:李賢能

●業務報告:
一、依據112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稱本準則)及教育部113年6月6日函示,請各地方政府配合本準則進行補充規定檢視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準則第4條,增訂因應霸凌、性平案件、教師子女或多胞胎異同班編班原則及訂定轉班作業程序。
(二)本準則第6條,編班後報到新生及轉學生優先編入人數較少班級。
(三)本準則第8條,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修正分組學習領域名稱。
二、為使「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修正草案」臻於完備,邀集學校代表及相關團體代表,就本補充規定修正草案研議後,提局務會議審議。

●提案討論:
案由:有關「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符合112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之「國民小學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教育部113年6月6日函示,爰修正相關規定。
二、檢附「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修正草案說明對照表」,請與會代表就本補充規定修正草案提供建議。
決議:修正後通過。


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常態編班補充規定修正草案 

一、為使本市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有效實施正常化教學,發揮國民教育功能,依據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十三條訂定本補充規定。 

(註:本點未修正)

二、學校之編班,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註:本點未修正)

三、學校為辦理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事宜,應成立學生編班委員會,成員九人至十三人,包含行政代表、未兼行政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三分之ㄧ,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法定代理人、導師、專家學者、教育局代表、高雄市學生輔導及諮商中心、特教資源中心代表或其他相關人員等列席。 

(註:配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之規定,將「家長」用詞修正為「學生法定代理人」,以下同)

四、學校應於編班作業前,於每年規定之時限內,備齊下列資料及文件:
(一)編班年級學生名冊及成績。
(二)編班年級候用導師名冊。
(三)同年級複數子女學生法定代理人意願書(可指定同班、不同班或依編班結果,但不得指定班級)。
(四)導師直系親屬就讀於本身任教年級調查表。
(五)特殊個案、適應不良或特殊原因學生特殊編班需求案會議紀錄。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各公私立國民小學應登錄於電子化校務系統。無電子化校務系統之私立國民小學應依規定建檔,於編班作業前送交指定學校,以公開方式辦理編班及導師編配作業。 

(註:將「家長」用詞修正為「學生法定代理人」)

(註:原第五點考量非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事項,全部刪除,以下點次變更)

五、學校應配合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集中電腦編班,並依下列編配方式作業:
(一)新生編班方式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二)三年級及五年級學生編班,依學生在各班前一學期本國語及數學總分轉化為T分數依高低順序作S型排列,編配於各班。
例如:某校三年級有學生180名,預定編為6班,依前項排序,依下列方式分配於各班﹝欄中數字表示成績排序﹞:(略) 

(註:本點未修正)

六、學生編定班級後,隨即由學校提供編班年級候用導師名冊,由本局公開抽籤編配導師。惟教師不得擔任直系親屬就讀班級之導師,特殊情況專案報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本局辦理抽籤時應邀請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之委員列席。

(註:本點未修正)

七、學校應於編班作業及導師編配完成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於校內及網站依本局規定格式以公開點閱方式辦理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生有校內異動者,應將異動後之學生名冊於校內或學校網站公告至少十五日。 兒童保護個案不在此限。

(註:本點未修正)

八、編班後報到之新生、復學生或轉學生,由本局以統一公開之方式,自本市校務管理系統之「轉入學生電腦編班」功能,進行電腦編班作業,依序編入下列班級:
(一)復學生及轉出又轉入者,以編入原班就讀為原則,其原班級學生人數達到最高限而無法入原班時,依編班原則編入適當班級就讀。
(二)學生人數(含減授人數)較少之班級。
(三)經鑑輔會鑑定之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人數較少之班級。
(四)與該生同一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
(五)前四款條件仍相同者,以亂數編入符合資格之班級。
前項編班作業結束後,再報到之新生、復學生或轉學生,由各校比照前項編班順序辦理。但復學時經學校測驗重新編入適當年級者,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
學生復學及轉學時,學校應調查及收取同年級複數子女法定代理人家長意願書。法定代理人指定同班者,後轉入或重新編入適當年級者不受第一項各款規定;指定不同班者,後轉入或重新編入適當年級者如編入同班,調整至次一編班順位班級。
導師直系親屬編入該導師任教班級者,調整至次一編班順位班級。

(註:一、修正復學生及轉出又轉入者,以編入原班就讀為原則發其原班級學生人數達到最高限而無法入原班時發依編班原則編入適當班級就讀。二、將「家長」用詞修正為「學生法定代理人」。三、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所謂「復學」係指未入學學生或中輟生返校就讀。)

九、班級編訂後,不得調整就讀班級。但特殊個案、適應不良學生因教育輔導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申請學生調整就讀班級之方式:
(一)法定代理人或導師應以書面詳述理由,向教務處提出申請調班。但不得指定班級。
(二)應先提特推會、體發會或個案會議討論,會議應確認溝通及輔導後確實無法解決,將調班建議案送學生編班委員會。
(三)教務處應於收到調班建議案兩週內召開學生編班委員會審議並研議相關措施。
(四)學生編班委員審議時得視各班人數多寡,將該學生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班級。 (五)學校應將審議結果函報本局核備後,並通知法定代理人結果。

(註:將「家長」用詞修正為「學生法定代理人」)

(會議補充:會議中本會代表提出會議詢問,因近來校園事件增多,家長動輒要求將學生轉班,但有會員反映,有學校未確實經「先提特推會、體發會或個案會議討論,會議應確認溝通及輔導」之程序即提報編班委員會,則學校函報教育局核備時是否僅將學生編班委員會審議結果報局即可?國小教育科陳盟方科長答覆,教育局收到學校函報時,會檢視是否合乎會議討論、溝通及輔導之程序)

十、學校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或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規定,認學生有調整班級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定代理人書面提出申請,但不得指定班級。
(二)由學校召開學生編班委員會審議,應邀請輔導老師、原班導師報告個案情形,必要時,得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或性別平等教功委員會委員、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列席會議。
(三)編班委員會審議時得視各班人數多寡,將該學生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班級。
(四)學校應將編班委員會審議之結果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並函報編班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紀錄予本局備查。

(註:一、本點新增。二、為配合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增訂因霸凌、性平案調整班級作業程序。)

十一、其他
(一)學生登記就讀私立學校,校方不得拒絕。登記人數超過核定班級總人數者,應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抽籤時,應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及本局派員列席。
(二)學校應將編班過程詳細記錄並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註:本點未修正)

十二、各公立國民小學應確實實施常態編班,其編班情形將列為學校評鑑、校長及相關人員成績考核、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執行成效良好者,予以獎勵,違反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私立國民小學違反本補充規定者,依私立學校法議處。 

(註: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