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222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新聞稿】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與教材應由教育部及主管機關把關】
【避免另設調查機制及貿然修法提供匿名檢舉將造成更多濫訴!】
【全教產: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人員培訓機制應補強、懲處避免疊床架屋】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 林蕙蓉
針對今日(12/22)立法院召開「從不當考題到調查爭議—檢視性別平等教育法在教學與事件處理之實務困境」公聽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指出,問題核心並非僅止於個案,而是現行制度在「調查專業人員培訓不足」、且若貿然修法提供「匿名檢舉」機制,將造成和校事會議一樣的零成本濫訴;另外,性平法第18、19及20條原規範學校融入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材編寫、審定及選用,經立委提案修正,可能納入裁罰懲處,針對少數個案卻要修法改為懲處學校及教師,是本末倒置的作法,將對教育現場造成結構性衝擊,亟需主管機關全面檢討與修正。
全教產表示,目前師生案及疑似情節較為重大的校園性別事件,學校可由教評會依法處裡並避免與被害人接觸,教育部並設有相關裁罰,且實務上,師生案及情節重大之校園性別事件,也已規定全面由外聘調查專業人才庫中的調查專業人員負責;然而,此校園性別處理機制在高度仰賴外部專業的同時,卻未同步建立完善的培訓與回流機制,導致調查品質與標準不一,風險逐漸累積。
全教產認為,主管機關應回到培訓制度本身,以目前培訓機制,初階調查人員、進階培訓皆是3天,高階調查人員培訓4天,要取得調查專業人才庫資格,僅有10天的培訓,其中包含性平法及《校園性別事件防制準則》(下稱防制準則)法規及函示、時事議題及相關案例探討、調查方法、調查技巧及報告論述及撰寫等,教育部及各縣市主管機關應開設相對應的系統性培訓課程,並由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主動通知調查專業人才庫之調查人員每年應參加回流培訓,以確保調查專業與實務接軌;此外,全教產建議,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調查專業人才庫的實際運作情形,對於三年內未曾參與任何調查案件、未參加回流培訓的調查人員應予以註記或超過年限應取消資格,避免人才庫淪為形式化名冊,卻無實際專業支撐。
全教產理事長林蕙蓉表示,許多校園性別事件的處理,後續衍生重啟調查、申覆、申訴,甚至行政訴訟,往往並非案件本身爭議,而是源自行政程序流程不夠熟悉或處理疏失,因此,全教產主張,主管機關每年至少應一次,針對校園性別事件的處理流程、行政程序等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機制,培訓校長、人事主任、承辦科室主任、校安人員及組長等相關人員,強化其對法定程序的理解,避免以私下賠錢和解、用「喬」等不合法定行政流程方式處理,避免擴大傷害並降低程序瑕疵風險,也避免被害人在反覆程序中,遭受二次、三次傷害!同時,也應要求學校確實落實每年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避免流於形式,針對校內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相關人員,也應針對性平法及相關行政程序辦理研習,以建構學校整體對於校園性別事件處理機制的完整度。
再者,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中,校事會議的匿名檢舉及匿名檢舉但書造成校園各種風波和爭議,全教產提出嚴正警示:匿名檢舉已經在教育職場造成「無成本、無止盡」的濫訴風險,傷害教師教學專業及尊嚴甚鉅,主因是:性平法主要在教育及輔導,後續調查屬實,學校有協助被害人相關輔導機制,若無法調查訪談被害人,調查小組僅能就現有證據及行為人訪談內容認定,若調查結果認定不成立,又可能產生因未調查被害人之調查瑕疵。也可能導致調查程序被反覆啟動,而被害人的個資及相關人員應有保密義務,也早已規定在性平法第23條及防制準則第17條、第39條及第40條,教育部及各縣市主管機關並設有裁罰機制,因此針對相關保密義務,無須因噎廢食及疊床架屋。
此外,在性平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有關課程、教材及教學責任歸屬方面,全教產也嚴正指出,目前學校已有考題審題機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教材編寫、審查與選用上,本就高度受限,多數教材僅能選用經教育部審定通過的版本;若為自編教材,國民中小學亦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方可使用。教育部身為主管機關,對教材內容具有絕對把關責任,全教產強調,若經審定或核准使用的教材內容被認定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究責對象應為主管機關,而非依法使用教材的第一線教師或學校,不應將制度責任轉嫁至基層教育人員!全教產也指出,教師因教學引發之性騷擾、性別偏見或性別歧視,應回歸在調查機制中釐清問題所在,非以偏概全,且在現行制度已有性平法的處理、調查及裁罰機制及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和懲處規定;若涉及情節重大,則回歸《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已有明確的教學不力處理途徑,在修法上應注意避免疊床架屋及造成教育現場教師施行課程上綁手綁腳,怯於發展與創新!
全教產呼籲,校園性別事件制度應回歸調查人員培訓機制的調整、避免另設調查機制及貿然修法提供匿名檢舉而造成更多濫訴,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與教材應由教育部及主管機關把關,才能真正提供更具友善校園的教學環境、穩定教育現場,避免制度性失衡持續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