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霸凌】1150116高雄市114年第2次校園霸凌防制諮詢委員會會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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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6/1/16 下午 02:56:00 [人氣指數:1225]
內容
【防制霸凌】1150116高雄市114年第2次校園霸凌防制諮詢委員會會議報告

●報告人:李明儒(詳細記錄請參考教育局會議紀錄為準)

●時間:115年1月16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地點:鳳山行政中心5樓第二會議室
●主持人:吳主任委員立森
●本會代表:李明儒

●工作報告:

1、本局於114年8月26日召開「114年度第1次防制校園霸凌委員會會議」,主席裁示事項暨後續辦理情形如下:

◎案由一:有關本市校園反霸凌專線(0800-775885)服務時間調整案,由24小時調整為上班日8時至17 接聽服務。
○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
(1)照案通過。
(2)惟請教育局校園安全事務室及國中教育科向中華電信等單位,確認反霸凌專線於下班時間(17時之後撥通後有語音答錄功能,如提醒民眾改撥1999或於上班時間致電,以避免造成紛擾,以落實本市「霸凌零容忍,多元管道不漏接」政策。
○執行:
(1)依決議執行。
(2)校安室已於該專線置入語音答錄功能,內容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您好:現在是下班時間,若有相關學校或教育的問題,請改撥1999免付費專線,將有專人為您服務,謝謝」。

◎案由二:修訂本市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整體計畫。
○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修訂後通過。
○執行:依決議執行。

◎案由三:訂定本市「各級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執行業務獎勵實施
計畫」。
○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此案待邀集具實務經驗的學校代表進行討論擬訂後,再提交諮詢委員會討論。
○執行:經諮詢本市高中、國中、國小三級學校具實務經驗的學校代表進行討論,研擬草案提請本次審議。

◎案由四:訂定本局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計畫執行情形檢核表」 。
○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
(1)修訂後通過。
(2)俟本市「各級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執行業務獎勵實施計畫」訂定完成
後,併提供本檢核表予各校進行檢核。
○執行:俟本市「各級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執行業務獎勵實施計畫」訂定完成後提供予各校執行。

◎臨時動議:有關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12至15 條,因較不適置於「本市所
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整體計畫」中,提請討論落實執行方式。
○決議及主席裁示事項:請教育局各主管科室就轄管學校進行宣導,以維友善校園。
○執行:
(1)本科已於114年9月18日函送會議紀錄予本局各科室知悉,據以依決議辦理。
(2)持續於各級學校學務主任工作坊、相關研習中宣導。

2、本市近年校園霸凌事件相關數據統計資料:
(1)本市114年度截至12月22日,校園霸凌成案計8件,均屬生對生案件,依各教育階段統計如下:
1.高中職2件,其中2件已解除列管。
2.國中2件,其中2件已解除列管。
3.國小4件,其中4件已解除列管。
(2)本市「霸凌案件成案比例」統計分析如下:
1.案件通報趨勢:
根據表一及表二之統計,本市自110年度成立「跨局處校園防制霸凌處理機制」,積極宣導本市反映管道具有成效,民眾對於霸凌求助機制的認識和使用逐漸提高。本市通報疑似校園霸凌件數(C),110年度及111年度各約300餘件,112年度至113年度各約500件,依114年度通報趨勢,預估亦趨近500件。
2.成案比例趨勢:
(1)綜合表一、表二及圖一數據,成案比例(A/呈現逐年下降趨勢113年度下降至12%,114年度截至目前(12月22日成案比率1.76%為歷年最低,其主要原因包括:
A.113年4月17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新法發布後,新增審查小組機制,於生對生案件處理程序中,先行審查是否受理爰部分案件經檢舉人撤回由審查小組做成不受理之決議。
B.處理小組納入調和機制,處理小組透過會前會確認雙方調和意願,後續運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促進對話,化解衝突並達成和解而調和成立。
(2) 教育部「校園霸凌事件管制系統」自113年7月1日上線,本市統計數據至114年12月22日止,不受理或撤回之案件佔全體案件之60%,調和案件佔26%,調查案件佔14%。
(3)本市「霸凌案件類別」統計分析如下:
1.案件類別分析:
依據統計資料,114年度截至目前校園霸凌成案計8件,其中類別分布如下:言語霸凌2件、肢體霸凌4件、網路霸凌1件,以及關係霸凌1件。整體觀察顯示,與歷年資料趨勢相符,言語與肢體霸凌仍是校園中最常發生的霸凌類型,惟114年度目前數據較少,統計資料尚不足以顯現完整趨勢,後續將持續蒐集並分析全年數據。
2.防制作為強化:
本局將於各項相關會議及工作坊中加強宣導,請各校針對「言語霸凌」及「肢體霸凌」加強防制作為。結合教育、輔導與宣導活動,提升全校師生對此類霸凌行為的敏感度與防範能力,減少霸凌行為的發生。
三、本年度防制校園霸凌之具體作為
(一)為強化本市校園霸凌事件獨立申訴調查機制之運作效能,本局與研考會於114年2月26日共同召開「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委員第五次共識會議」,由李副市長懷仁主持,會中就本市校園霸凌事件獨立申訴調查機制運作情形進行報告,並請與會委員就本市霸凌防制工作提出建言,透過跨局處合作與專業對話,持續優化本市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二)本局與研考會於114年7月12日針對「府級委員」假苓雅國中辬理「校園霸凌事件調和增能研習」,聘請教育部培訓講師呂丹琪律師擔任講座,進行專題講授與實務演練。旨在增進府級委員對調和理念之認識、凝聚調和程序之共識,精進調和實務技巧,強化本市重大疑似霸凌事件時之處理能力。
(三)本市校園霸凌防制工作獲教育部肯定,本局吳局長立森、國中教育科蔡科長宗明、中山國中尹校長昱及杉林國中高校長行仁受邀至於今(114)年度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就「落實校園霸凌防制、推動修復式正義於校園事件之成效」進行專題報告,分享本市經驗與具體成果。
(四)為充實本局校園霸凌事件調和及調查專業人才庫,本局積極推薦同仁參與教育部本年度辦理之四梯次「校園霸凌事件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培訓計畫」,共計推薦19位夥伴。俟培訓結束,本市列名於教育部各級學校生對生霸凌事件專業調和及調查人才庫之成員將達127人,為全國最多。
(5)114年下半年本局主辦之防制校園霸凌知能研習暨活動相關資料(略)。

●提案討論
◎案由一:有關訂定本市「各級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執行業務獎勵實施計畫」一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教育局國中教育科)
○說 明:
一、依據本委員會114年1月6日會議主席裁示事項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70 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十一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制與調和、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辦理。
二、為鼓勵教育人員積極參與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業務及協助事件處理,提升防制工作效能,爰訂定獎勵原則與標準。
三、本局擬訂之本市「各級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執行業務獎勵實施計畫(草案)」如附件,提請討論。
○決 議:授權業務單位於下列做文字修正後,後呈委員審議無誤後,通過。
1.於草案納入教師外身份之敘獎法源,如具職員工身份代表委員及高中職階段學校學生代表委員。
2.於草案第參點第三款中加入終局確定字句,並明列申訴成功撤銷應補敘獎之字句。

●臨時動議:針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6條第4款:督導考核所屬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計畫之實施。
○決 議:業管單位於之後會議中,將增列報告各校「校園霸凌防制計畫執行情形檢核表」執行情形,例如統計數字及未達成學校及項目等。
各校授權業務單位於下列做文字修正後,後呈委員審議無誤後,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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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高雄市各級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執行業務獎勵實施計畫(草案)
高雄市政府115年○月○日高市府教中字第 0000000 號函核定

壹、目的:
鼓勵本市所轄各級學校教育人員積極參與 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以下稱防制委員會),協助執行業務相關工作,如:擬訂校園霸凌防制計畫、規劃或辦理霸凌防制相關活動、協助校園霸凌事件之通報、防制、處理及輔導等,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貳、依據:
一、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70條。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教師考核辦法 。
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校長考核辦法 。

參、獎勵額度:
每學年參與本市所轄各級學校防制委員會業務相關工作之人員及協助處理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人員,酌予以下獎勵:
一、擔任防制委員會委員:每學年得依其出席情形核予嘉獎1至2次;擔任審查小組委員:每學年得依其出席情形核予嘉獎2次至記功1次。
二、校內具體推動防制霸凌業務或協助處理調查案件有功者,每學年由各校視實際情形核予人員嘉獎1次至記功1次。(本項敘獎人員得與前項委員重複)
三、如敘獎對象遇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5條第3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對學生之霸凌事件,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之違規案件,則當年度不予敘獎。

肆、預期效果:
透過獎勵機制,落實本市所轄各級學校教師參與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運作之推動,俾利推展本市霸凌防制業務,增進行政效能。

伍、本計畫經本局校園霸凌防制諮詢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