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事件調查人才庫】1150226教育部令_訂定「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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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6/3/3 下午 12:39:00 [人氣指數: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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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500132A號

訂定「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設置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級主管機關,調查校長疑似涉及不適任事件,建立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才庫專家學者,指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人才庫之調查員資格,且完成本部辦理之校長事件審議會調查人才庫專業知能培訓,並具備下列經歷之一之人員:

(一)曾任或現任校長。

(二)曾任或現任主任三年以上。

(三)曾任或現任主任、組長,合計五年以上。

(四)曾任或現任學校家長會會長、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理監事,合計五年以上。

(五)曾任或現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全國或地方教師會理監事,合計五年以上。

(六)曾任或現任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三年以上,兼任教師五年以上。

(七)曾任或現任律師三年以上。

(八)曾任或現任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三年以上。

(九)曾任或現任公務人員三年以上。

三、本部得指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組成審查小組,定期辦理專家學者名單審查作業,審查通過,並經當事人同意列入人才庫。

    人才庫人員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四、人才庫之維護作業規定如下:

(一)人才庫基本資料有異動或更正必要者,由當事人通知國教署更新或更正。

(二)人才庫中之專家學者名單,由國教署公開於資訊網站。

    國教署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辦理人才庫專家學者之培訓。

五、人才庫專家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本人提出要求。

(二)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三)列入本部或其他機關之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

(四)調查、處理違法事件,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並由審查小組審查確認。

(五)調查程序或調查報告有重大瑕疵,並由審查小組審查確認。

(六)其他違反專業倫理之不適任情形,並由審查小組審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