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聘代理】教師請假「自覓自付」與「學校派代」假別對照表
●文:李明儒(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前情提要:【課務代理】教師自費請假代理誰來找?兼顧法理與情理的處理原則
前篇教師請假代理原則,是針對須自付代課費用的常見假別:如【休假、補假、生理假、未達連續三日之病假、合計七日以內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者,教師應先行自覓代理,若確實找不到,責任則轉移至學校負責協調】(見附註第10點第3項)。
而前篇未交待,有課務派代,免付代課費的假別,如【公假、公差、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公傷假、延長病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及合計超過七日按日扣薪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者,直接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見附註第10點第1、2項)。
當政府願意給予教師課務派代,甚至是免付代課費,也就代表這些假別,都是社會一致認為極需協助及體諒的狀況。
當學校派教師出公差,學校本就該為教師準備好代理人員。
當「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公傷假、延長病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及合計超過七日按日扣薪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這種請假日期較長,或是突發重大傷病的情況,自然不可能苛求教師要先去自覓代理人員。畢竟這些假,都是萬不得已的。
身為請假者,如果確認要請假,就儘早告知,學校才有充裕的時間來安排;如果剛好有人選,也可以推薦給學校。給人方便,就是給自己方便。
身為安排者,就像救火隊。沒有人願意遇上失火,老師能夠安心請假,學校能順利運作,學生能安心學習,都是因為你的多方奔走,辛勞得力。
身為伙伴們,在請假者或安排者欠缺代理人員的時候,就挺身而出,伸出援手,幫忙協尋。因為當有困難時,也會希望有人拉我們一把
這世上沒什麼是應該的,多為別人設身處地著想,才能成就你我,成就我們的教育桃花源!
PS.《前篇教師請假代理原則,未註明清楚是針對須自付代課費用的常見假別,因此造成誤解,法規部在此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
附註「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10點-1070719

(示意圖僅限高雄市教師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