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代理】兼任行政教師請假,代理人誰來找?法律告訴你:是校方的責任!

●文:李明儒(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重點摘錄》:
學校必須在【學年度開始時】,就針對兼任行政教師,預先排定好【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高雄巿代理原則:【其他兼任主管職務教師】優先。由【未兼任主管職務專任教師】或【職員】代理,必須【報請教育局同意】。

《正文》:
上次法規部已經和大家分析過教師請假代理的規定,今天就來繼續往下討論,兼任主管職務(指主任、組長)請假時的代理規定。

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第 14 條第3項;「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11點:「兼任主管職務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行政職務及課務,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校應安排其他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代理。但情況特殊須由未兼任主管職務專任教師代理者,應報經本局同意。」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13點:「各校兼任主管職務教師及職員應於學年度開始時,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排定職務代理人,以利各項業務之銜接推動。 職員代理主管職務者,應先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結論》:高雄市教師兼行政代理權益指南:
一、代理順序快速通關(高雄市版):根據法規規定,行政代理並非隨意指派,應遵循以下階梯式順序:
第一順位(法定原則):其他兼任主管職務之教師。
第二順位(特殊例外):需報請教育局同意:未兼任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
職能跨越:需報請教育局同意:職員(核准後方可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二、行政紅線:校方的法定行政義務與責任
時間點:必須在【學年度開始時】。
動作:必須【預先排定順序】。
責任歸屬:找不到代理人是【校方的行政疏失】,而非請假者的責任。

法規部提醒,【校方若未預先排定代理順序,導致教師需「自行找代理人」,即屬行政怠惰與疏失。請假是教師的法定權益,維持校務運作是雇主的法規義務。】

身為兼任行政教師,您的職責是在請假前儘可能做好交接;但若遇突發緊急狀況(如急病、事故),「維持行政運作」是校方的法規義務,而非請假者的個人包袱。

《結語》:
「雇主應負起兼行政教師代理安排的責任。」若您因請假代理問題遭遇校方不當施壓(如:強迫自行找人、不核准正當理由假別),請立即聯繫【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