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離線】「高雄市○○學校教師下班後親師適當聯繫時段、緊急事件處理及補償機制要點」範例

●文:李明儒(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教育部於115年6月17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為加強維護教師非上班時間休息權益,請督導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建立合理行政聯繫及親師溝通機制,以促進教師工作與生活平衡」,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115年7月24日轉發各校「轉知教育部有關為加強維護教師非上班時間休息權益,請各校建立合理行政聯繫及親師溝通機制」(註1)。

※重點為:
一、除涉及【校園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緊急災害應變或其他具急迫性事項】外,【教學業務之處理及親師溝通,原則上應儘量於上班時間內進行】。
二、明定【適當聯繫時段及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三、有關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加班費替代機制「指1.5倍補休」,請確實依本局111年12月19日高市教人字第11139696700號函規定辦理。
四、《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註3)

※高雄市○○學校教師下班後親師適當聯繫時段、緊急事件處理及補償機制要點(草案)

一、○○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師非上班時間之休息權益,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建立合理之行政聯繫、親師溝通及緊急事件處理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依下列規定訂定:
(一)教育部115年6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1796號函「為加強維護教師非上班時間休息權益,請督導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建立合理行政聯繫及親師溝通機制,以促進教師工作與生活平衡」。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5年7月24日高市教人字第11535727100號函「轉知教育部有關為加強維護教師非上班時間休息權益,請各校建立合理行政聯繫及親師溝通機制」。
(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2月19日高市教人字第11139696700號函「有關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加班費替代機制」。

三、本校教師之教學業務處理及親師溝通,除涉及校園安全、重大突發事件、緊急災害應變或其他具急迫性之事項外,原則上應於教師上班時間內辦理。
本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進行一般性教學業務或親師溝通時,應以必要性、時效性及對學生權益之影響為判斷,避免於教師非上班時間進行不具急迫性之聯繫。

四、本要點所稱「緊急事項」,係指具有立即處理之必要性,如未於合理時間內處理,可能造成學生、教職員工生命、身體、自由或校園安全重大危害,或造成危害擴大之事項。
前項緊急事項之認定,得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所定「緊急事件」之情形,包括:
(一)人員死亡或有死亡之虞。
(二)二人以上重傷、中毒或失蹤。
(三)人身受到侵害,並有立即處理必要。
(四)人身自由遭重大侵害,致有死亡、重傷或失蹤之虞。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即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項。
(六)因災害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情況緊迫,須立即應變、通報或停課之事項。
(七)事件已逾越本校通常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協處之事項。
(八)其他依具體事件之性質、急迫程度及可能造成之危害,確有於非上班時間立即處理必要之事項。

五、前點所定「緊急事項」之認定,應依個案實際情形判斷,不得僅以下列事由逕認為緊急事項:
(一)家長希望立即獲得回覆。
(二)家長對學生學習、作業、成績、班級事務或一般管教事項有疑問。
(三)一般性請假、補交作業、課程詢問或其他例行性行政事項。
(四)一般性親師溝通或意見反映。
(五)已可於次一上班日處理,且延至上班時間處理不致造成學生權益或校園安全重大危害之事項。
(六)僅因家長、學生或其他人員要求即時處理,而實際上並無立即處理必要之事項。

六、媒體關注之事件,如本身尚無生命、身體、校園安全或其他立即危害之急迫性,不因已有媒體關注,即當然認定為教師須於非上班時間立即處理之緊急事項。
前項事件如涉及校安通報、危機處理或學校對外說明事項,應由本校依既有校安及危機處理機制指定權責單位或人員處理,不宜由個別教師負擔非上班時間之即時回應義務。

七、本校教師下班後之「適當聯繫時段」訂為每一上課日【例如16時至18時】。
前項時段之性質,係供本校及家長處理確有必要之一般性親師聯繫,以降低教師於其他非上班時間遭受不必要聯繫之情形;其不因列為「適當聯繫時段」,即當然使教師負有於該時段持續待命、即時接聽電話或即時回覆訊息之義務。

八、非屬緊急事項之一般教學業務及親師溝通,原則上應於教師上班時間內辦理。
家長於下班時間或適當聯繫時段外聯繫教師者,教師得於次一上班時間回覆,無須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回應。
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未接聽電話、未回覆通訊軟體訊息或電子郵件,不得僅以未即時回應作為未盡親師溝通義務之認定依據。

九、涉及緊急事項者,應優先由本校既定之緊急應變及行政聯繫機制處理。
除因事件性質確有必要由特定教師立即提供必要資訊或協助外,原則上應由學校指定之緊急聯絡窗口、行政主管或值勤人員先行受理及處置,不宜由家長直接要求個別教師於非上班時間負擔緊急事件之處理責任。

十、本校應建立下列緊急聯絡機制,並公告於家長可得知悉之適當場所或管道:
(一)學校緊急聯絡電話:【○○○○○○○○】。
(二)校安或行政值勤聯絡窗口:【單位/職稱/電話】。
(三)其他依法令或本校規定應提供之緊急聯絡方式。
涉及校園安全或其他緊急事項時,家長應優先透過前項緊急聯絡機制聯繫學校,而非要求個別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持續待命。

十一、教師因學校指派、命令或經學校同意,於非上班時間實際執行職務,且符合相關加班認定要件者,應依實際出勤時間核實辦理加班,不得僅因該勤務係以電話、通訊軟體、電子郵件或其他遠距方式進行,即當然排除其加班認定。
本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加班費替代機制,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適用本市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加班費替代機制者,依規定核給一點五倍補休。

十二、教師於非上班時間自行回覆一般性親師訊息,並不因此當然構成學校「奉派出勤」。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實際已執行職務者,應依相關規定檢視是否符合加班認定要件:
(一)經學校指派或要求於非上班時間處理特定事項。
(二)學校要求教師於特定時間保持聯繫或待命,並實際執行職務。
(三)因緊急事件經學校通知而於非上班時間提供必要之處理、協助或專業意見。
(四)其他依法令或相關規定應認定為加班之情形。

十三、本校不得以本要點所定「適當聯繫時段」作為要求教師於該時段內一律即時接聽電話、回覆訊息或處理所有親師事項之依據。
本校亦不得將原應於上班時間辦理之一般性行政工作、教學業務或親師溝通,僅因家長於非上班時間提出,即逕行認定為緊急事項。

十四、學校認定特定事件屬於緊急事項而於非上班時間聯繫教師時,應儘可能由具權責之行政人員說明:
(一)事件之性質。
(二)立即處理之必要性。
(三)要求教師協助之具體事項。
(四)預計處理時間。
(五)後續是否涉及加班或補休。
教師如認為所受通知並無非上班時間處理之急迫性,得於事件處理後向學校反映,並由學校依本要點重新檢視其必要性及是否涉及加班。

十五、本校應定期檢討非上班時間行政聯繫及親師溝通情形,並於必要時調整適當聯繫時段、緊急聯絡窗口及事件處理流程。
如發現一般性教學業務或親師溝通經常於非上班時間處理,應優先檢討行政流程、人力配置及工作分配,不得以擴大緊急事項認定方式取代正常行政管理。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教師法、教師請假規則、相關加班及差勤規定、教育部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1:「轉知教育部有關為加強維護教師非上班時間休息權益,請各校建立合理行政聯繫及親師溝通機制」
https://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25938

※註2:111年12月19日高市教人字第11139696700號函「有關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之加班費替代機制」
https://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20241

※註3:《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8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