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訊息類型 [最新消息] [工作報告]
附件檔 無附件檔
發佈日期 2025/5/7 下午 12:42:00 [人氣指數:1622]
內容
【國中介聘】1140507高雄市114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介聘小組第3次會議報告

●開會時間:114年5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開會地點:福山國中2樓學生發展中心
●主持人:吳委員兼國中組召集人文静
●本會代表:李賢能

●業務單位報告:
114學年度國中教師超額介聘作業於114年4月19日辦理完竣,一般類科超額介聘14名,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超額介聘4名,另有專任輔導超額教師返回原校1名,超額介聘調動成功者總計19名。本局以114年4月22日高市教中字第11433078600號函請各校回傳超額教師介聘人員教評會審查結果,114學年度超額教師介聘19名(含超額教師回任)皆經教評會審查同意聘任。
二、114學年度國中市內優先介聘計有1名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教師具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介聘至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行政區學校。另市內介聘作業於114年4月25日辦理完竣,第一階段電腦媒合作業介聘成功者計有:一般類科108名,專任輔導教師6名,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4名;第二階段本市公立國中教師與位於本市之隸屬於中央部會權管學校教師互調作業,無教師媒合成功,市內介聘調動成功者總計119名。本局以114年4月28日高市教中字第1143324860A號函請各校回傳市內教師介聘人員教評會審查結果,審查結果:同意聘任118人、自願放棄1人。
三、查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達成介聘之教師,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至介聘學校報到或放棄介聘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無故未報到或放棄介聘者,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復查「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以下稱介聘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略以,經介聘成功調入者,不得放棄或要求介聘他校。凡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十年内不得再申請本市介聘;服務學校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
四、今因OO國中OOO教師自願放棄介聘案,特召開本會議。

●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114學年度市內教師介聘OO國中OOO教師自願放棄介聘至OO國中一案,請審議。(提案單位:國中教育科)
說明:
一、依介聘作業要點第22點規定:「經本局完成介聘之教師,應於規定期限至介聘學校接受審查」。復查介聘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經介聘成功調入者,不得放棄或要求介聘他校。凡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市介聘;原服務學校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因前項教師未報到、報到後放棄或有第二十一點第一項拒絕聘任情事,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但未報到、報到後放棄、經拒絕聘任或各介聘失效教師之原服務學校可增開缺額時,不在此限。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教師之原服務學校,若十年內遇有教師超額情況,若無其他教師自願超額,則該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應列為超額人員」。
二、查本案係單調缺,OO國中O師因個人因素考量,自願放棄至OO國中,爰留原學校服務。
三、本案建議方案如下:
(一)OO國中O師自願放棄介聘至OO國中,退回原服務學校,另依介聘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略以,凡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市介聘;原服務學校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
(二)爰依上開規定,請OO國中管制O師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内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

決議:依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請OO國中管制O師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内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