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介聘】1140507高雄市114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暨幼兒園介聘小組第三次會議報告
●開會時間:114年5月7日(星期三)上午9時00分
●開會地點:博愛國小SDC中心
●主持人:黃委員兼召集人盟惠
●本會代表:侯國林(詳細會議記錄以教育局記錄為準)
●業務單位報告:無
●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本市OO國小OOO教師自願放棄介聘至OO國小一案,提請討論。(國小教育科)
說 明:
一、
依據「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24條規定略以,凡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10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原服務學校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因前項教師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但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之教師原服務學校可增開缺額時,不在此限。
二、
本案OO國小教師放棄介聘至OO國小,留原學校服務,本案係連環單調缺,連帶影響OO國小教師因本案無法調入OO國小。
辦 法: 請介聘委員會同意O師介聘案退回原服務學校,並請OO國小依「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24條規定,除管制教師10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另因OO國小已無可增開缺額供OO國小教師調入,爰本案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OO國小教師仍留原校服務。
決 議: 依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請OO國小管制O師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内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
案由二:有關本市OO國小教師自願放棄介聘至本市OO國小一案,提請討論。(國小教育科)
說 明:
一、
依據「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24條規定略以,凡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者,10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原服務學校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因前項教師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但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之教師原服務學校可增開缺額時,不在此限。
二、
本案OO國小教師放棄介聘至OO國小,留原學校服務;另本案係單調缺,經查無連帶影響退回之情事。
辦 法: 請介聘委員會同意O師介聘案退回原服務學校,並請OO國小依「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24條規定,除管制教師10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內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
決 議:依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24點規定,請OO國小管制O師十年內不得再申請市内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處以申誡以上之懲處。
案由三:有關本市OO國小教師申請114學年度高雄市立國民小學市內介聘至本市OO國小,經介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同意介聘一案,提請討論。(國小教育科)
說 明:(略)
辦 法:
一、依教師法第 30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三、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二、綜上,教師依規定應退回OO國小;另本案係單調缺,經查無連帶影響退回之情事。
決 議: 照案通過。
捌、臨時動議: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