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支給偏遠地區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契約進用教保員地域加給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14 年5月14日高市教幼字第 11433361500號函訂定
一、為保障本市偏遠地區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薪資待遇,並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偏遠地區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指本府訂定高雄市合理化方案各服務處所適用基準(指定)評核點一覽表(以下簡稱合理化方案適用基準表)所列學校附設之幼兒園。
三、本規定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
(二)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用達三個月以上之定期勞動契約教保員。
四、依本規定支給之地域加給,比照合理化方案適用基準表各對應級別基本數額支給。但不適用年資加成規定。
前項地域加給,教保員服務未滿整月者,依其實際在職日數按比例覈實計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