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大投訴時代,安頓教師身心的後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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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檔 114年6月27日高市教人字第11435028000號函.pdf[362934位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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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2025/6/28 上午 11:34:00 [人氣指數:5062]
內容
【教師諮商輔導支持】大投訴時代,安頓教師身心的後援服務

●文:李賢能(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

大投訴時代來臨,教學現場工作壓力的累積,造成教師教學能量與心力的耗損與日俱增,許多老師的身心狀況慢慢亮起紅燈,這個時候,不妨考慮一下本市的「諮商輔導支持服務」。

教師法於108年6月5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109年6月30日施行,第33條第4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本會持續關注這項措施,在112年的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第12屆第1次委員會議中,提案建請教育局正視教師之心理健康及諮商輔導的需求,建立專業專責的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成功爭取提升教師諮商輔導支持。

教育局目前是委託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專業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服務對象包含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校(園)長、專任教師、專任運動教練、聘約有效期限內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每人每年可以申請5次的個別諮商輔導或參與1個團體諮商輔導。

服務內容包含提供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幫助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自我覺察及統整、心理危機介入及其他支持服務。

如欲提出申請,可撥打服務專線:07-3333221分機(209)洽張小姐,或上網至本市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平台( https://reurl.cc/lzMm3Y )填寫預約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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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6月27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市教人字第114350280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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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435028000號

主旨:有關114年度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接受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相關措施,並鼓勵各校踴躍參加心理健康推廣講座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及本市114年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計畫辦理。
二、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心理健康,本局賡續規劃旨揭服務並委託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辦理。
三、有關本年度推動規劃,說明如下:
(一)心理健康推廣研習:
1、為深化校園心理健康支持體系,擬增加推動教師心理健康推廣研習,強化教師壓力調適與正向思維外,並納入社會情緒(SEL)理念,透過入校研習課程推廣教師情緒管理、人際關係、正向減壓等技巧,提升情緒教育之參與度及諮商資源之可及性,進而運用於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個人生活或教學中。
2、心理健康推廣研習之規劃及申請事項將另行公告,屆時請各校踴躍提出需求。
(二)個人諮商服務:
1、服務對象: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校(園)長、專任教師、專任運動教練、聘約有效期限內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2、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專業諮詢服務;以團體諮商或工作坊方式,幫助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自我覺察及統整、心理危機介入及其他支持服務。
3、服務流程:
(1)由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自行或經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同意後由學校協助提出申請(電話預約或至服務平臺填寫預約表單),由本局114年度受託單位財團法人「張老師」基金會高雄分事務所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專業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
(2)服務專線:07-3333221分機(209),張小姐。
(3)服務平臺:本市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平台( https://reurl.cc/lzMm3Y ):我要預約-填寫預約表單。
4、服務原則:
(1)教師申請本方案個別諮商輔導,每人每年以5次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受託單位認定後,不在此限;申請本方案之團體諮商輔導,每人每年以參與1個團體諮商輔導為限,但有特殊狀況者,經受託單位認定後,得增加至2個團體諮商輔導。
(2)學校不得因教師接受本支持服務,而就其工作、成績考核及其他相關權益為差別待遇。
(3)服務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服務方案:
甲、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平事件行為人。
乙、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屬實之校園霸凌事件行為人。
丙、經學校依教師法進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之教師。
丁、其他經本局認定不適用本辦法之教師。
四、檢送宣導圖卡1份。

正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高雄市公立幼兒園、高雄市私立幼兒園
副本:高雄市教師會、高雄縣教師會、本局幼兒教育科、人事室(本局皆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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