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修業年限】1140715修正「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會議報告
●開會時間:114年7月15日(星期二下午2時
●開會地點:鳳山行政中心五樓第二會議室
●主持人:黃副局長盟惠
●本會代表:李賢能
●業務單位報告:
一、依據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及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辦理。
二、參酌教育部112年12月24日臺教學四字第1122806371A號令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爰修正「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三、本局業於114年7月1日由蔣科長麗蓉主持,假本市資優教育資源中心(三民國中美樓二樓多功能會議室)召開旨揭辧法修正會議。
●討論事項:
案由:有關修正「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草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係於一百年一月十三日訂定,並於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茲配合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爰修正本要點全部條文草案。
二、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為法源依據並酌作文字修正。(第一點)
(二)修正本點之附表並增列實際照顧亦得為申請人。(第三點)
(三)增列實際照顧者及學生應共同參與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個別輔導計畫;配合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修正個別輔導計畫內容。(第五點)
(四)有關學生交通往返之安排者增列實際照顧者。(第七點)
(五)配合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及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修正規定名稱(第八點)
(六)以免修課程或學科加速等方式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所需之額外師資、鐘點費及其他經費,除了由法定代理人負擔外,亦得由實際照顧者為負擔;但書配合特殊教育法規定修正法條依據及內容。(第九點)
(七)增列實際照顧者為溝通對象。(第十點)
(八)第二項但書規定,增列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並酌作文字修正。(第十一點)
(九)配合本辦法之規定為文字修正。(第三點至第十一點)。
三、檢附「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附件1)。
決議:文字修正後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