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介聘】1141110研修「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24點、第15點附表」修正草案會議報告
●時間:114年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2時
●地點:教育局3樓研討室一
●主持人:蔡科長宗明
●本會代表:李賢能
●教育局業務報告:
一、本局業於114年9月19日高市教中字11437551500函發委員因本次無學校及相關單位提案,故114學年度無召開介聘檢討會。
二、建議參酌介聘他縣市作業要點修正「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第24點有關「報到後放棄」之內容為「確認會議後不得放棄」。
三、依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2條輔導團名稱及第10條相關任務編組名稱之修正,建議修正本要點附表8文字及積分審查補充說明,將「國教輔導團」統一修正為「國教地方團」;另國民教育相關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包含相關資源中心與教育中心等,爰將「資源中心」修正為「國民教育相關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
四、提案至114學年度本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小組第一次聯席會議提案討論:
(一)有關介聘期程表中「各校人事人員登錄申請市內介聘教師之基本資料」及「申請市內介聘教師上網登錄資料並列印申請表及服務學校審查」兩辦理時間建議調整成一致。
(二)期程表中介聘小組會議可與介聘他縣市寫法一致,例如:第1次籌備會議、第2次協調會議、第3次確認會議及第4次檢討會議。
(三)建議刪除「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含超額教師介聘積分審查補充說明」之一、基本欄位審查補充說明 7.(1):「亦為該師介聘他校後供他校教師調入之科目」字眼。
五、本次修法草案經會辦各相關科室,各科室意見列入案由討論。
六、本次修正及研訂之相關條文草案,將再由副局長主持,邀集學校代表及相關團體代表研修後提局務會議審議。
●提案討論:
案由一:研商「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24點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為使法規臻於完善並參酌「114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16條第3項規定,新增本要點第24點第4項「於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不到該校報到」之規定。
二、為與介聘他縣市作業要點第用詞一致,酌作第24點第4項新增,原第4項順延為第24點第5項。
三、檢附「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24點修正草案對照表1份。
決議:因草案文字尚有疑義,教育局將參酌全國介聘相關辦法後再修正。
(PS:本案主要是因為今年國中介聘發生到教評會審查後又放棄介聘的案例,因此希望比照全國介聘,訂定放棄介聘的期限)
案由二:研商「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附表第8點市內介聘積分核給基準文字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配合「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2條輔導團名稱之修正及第10條相關任務編組名稱之規定,中央與地方輔導團制定為:國民教育中央輔導團(簡稱國教中央團),國民教育地方輔導團(簡稱國教地方團);另國民教育相關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包含相關資源中心與教育中心等。
二、為使法源文字一致,爰修正本要點附表8「資源中心」為「國民教育相關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國教輔導團」為「國教地方團」。
三、檢附「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附表第8點修正草案對照表1份。
決議:因草案內容文字尚有疑義,教育局將彙整各科室意見後再修正。
(PS:因「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中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國教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設立相關任務編組性質之中心,包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設立之中心」,因此教育局還要彙整意見)
●臨時動議:
案由:有關「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附表第5點市內介聘積分核給基準文字修正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配合國民教育法第9章「國民補習教育」之施行日期訂定自114年8月1日施行,本市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自114學年度起改制為國民中學進修部。
二、為使法源文字一致,爰加入本要點附表5「補校」為進修部。
決議:照案通過。
(PS:本案因無爭議,便照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