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調適】高雄巿教師「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經費負擔方式」
●文:李明儒(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前情提要:1141027【身心調適】尊貴的高雄巿教師,身心調適假公費派代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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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114年10月27日「高教產工(賢)字第1140000588號」發函高雄巿教育局:
「主旨:有關與事假、家庭照顧假合計未超過七日之身心調適假,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疑義,敬請釋疑惠復。
說明:
一、教育部業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A號令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三條略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依據教育部10月8日之新聞稿,教育部表示:「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將由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共同補助,無須由教師負擔,以建構友善的校園職場環境。」並表示:「屬地方政府所轄學校,為展現教育部與各地方政府堅定的關懷與承諾,業於教師請假規則明定上述學校有關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相關事項,得由各級主管機關協助,所需身心調適假之課務代課鐘點費經與地方政府研商,將由教育部主動支持並補助總經費50%,其餘經費由各地方政府負擔。」
四、邇來本會接獲會員反映,關於與事假、家庭照顧假合計未超過七日之身心調適假,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是否須由教師負擔?抑或如教育部所述無須由教師負擔,敬請協助釋疑,俾利本市學校據以辦理。」
高雄巿教育局於114年11月7日 高市教人字第11438508600號,發函全巿學校:
「主旨:有關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經費負擔方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3679號函檢送之「研商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經費負擔方式會議紀錄」辦理。
二、為展現對教師心理健康維護之重視,有關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專聘教師、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等人員。
(二)經教育部補助有案之編制外增置代理教師。
三、本案衍生經費由各校用人費項下支應,無須由教師負擔,至核銷作業請依主計法規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總結:【高雄巿教師「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由各校用人費項下支應,無須由教師負擔,至核銷作業請依主計法規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