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壇笑話】歷史重演的鬧劇:看三十而立的高雄市教師會如何在理事長選舉再次「翻車」

●文:李賢能(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

一個教師組織,若連自己賴以立足的「根本大法」都讀不懂,那將是多麼諷刺的畫面?

在各種場合無不強調是高雄唯一「全教會」所屬地方教師會的「高雄市教師會」,照理說,這樣一個擁有悠久傳統與豐富經驗的組織,應該對《教師法》及《教師法施行細則》中有關教師會三級制的規定瞭若指掌。然而,令人跌破眼鏡的是,他們竟然在最核心的「理事長選舉」上,先後翻了兩次車,將教師組織的專業形象消磨殆盡。

依法規,「教師」(個人)加入「學校教師會」,「學校教師會」(團體)加入「地方教師會」(聯合團體)。所以要參選「地方教師會」的理事長,首先得要是「學校教師會」的會員,而且所屬的「學校教師會」要加入「地方教師會」才行。

「高雄市教師會」第一次翻車是于居正,當選理事長後才發現,他所屬的「文府國小教師會」根本就沒有立案,所以于居正「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身份,根本不適格。

而這次翻車的是今年剛上任的李雅文,因為李雅文目前所屬的「林園高中教師會」加入的是「高雄縣教師會」,而非「高雄市教師會」,所以李雅文不是「高雄市教師會」的會員,也就不具備「高雄市教師會」的任何被選舉資格。

德國思想家卡爾·馬克思(Karl Marx)的名言:「歷史總是在重複自己,第一次是悲劇,第二次是鬧劇」。

我們本來以為「高雄市教師會」在歷經于居正的理事長選舉爭議後會勵精圖治,好好練好基本功,好歹把教師會賴以成立的《教師法》及《教師法施行細則》給搞懂,想不到到今年都已經是成立三十年(1996年成立)的地方教師會了,還在這麼重要的理事長選舉上犯如此低級的錯誤!

令人不禁懷疑,「高雄市教師會」的理監事參選登記到底有沒有任何的審核把關?偌大的地方教師會,內控機制居然如此鬆散,連最基本的參選人資格審查都能形同虛設。這不僅是對法規的漠視,更是對所有會員信任的踐踏。這樣要如何為基層教師發聲?又要如何向社會大眾展現教師組織的專業與誠信?如果「高雄市教師會」的團隊,依然只想著用口號強調正統,卻連基本功都做不好,恐怕就不只是「悲劇」或「鬧劇」,而將徹頭徹尾地淪為一場令人搖頭的「杏壇笑話」!


相關法規:

《教師法》第39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2條
本法所稱學校教師會、地方教師會、全國教師會,其定義如下:
一、學校教師會: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二、地方教師會: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三、全國教師會:指由各地方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均為聯合團體,其會員以團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