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豬超生】「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于居正】針對「信豬準備超生案」提告【劉亞平】,【于居正】敗訴之不起訴書全文!
●文:劉亞平(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創會理事長)

114年09月10日,我發出牛奶瓶報報:【加對工會】信主得永生,信豬準備超生!高雄市楠梓特殊學校陳姓教師出事找「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下場被解聘、拘役、陪20萬!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于居正】委任【林宗穎律師】,針對「信豬準備超生案」提告【劉亞平】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信用等罪,告了一大堆,通通不起訴,【于居正】敗訴,【劉亞平】被告第49勝!

我只是用「信主得永生,信豬準備超生!」來提醒教師要慎選工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于居正】針對「信豬準備超生」提告,經過司法認證,只是徒留笑談...

●115091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于居正告劉亞平案)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15年度偵字第28843號

告訴人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于居正】
告訴代理人 【林宗穎】律師
被告 【劉亞平】
選任辯護人 【王姿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簽分意旨略以:被告劉亞平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之創會理事長,與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間素有糾紛,被告並經營「牛奶瓶報報」網站,旨在分享教育時事。緣陳○謙教師遭學校檢舉有體罰情事,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以文字在「牛奶瓶報報」網站上發表:加對工會,信主得永生,信豬準備超生!各位老師,真的要慎選工會等指摘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之言論(下稱本案文章,完整言論詳卷),足以貶損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第313條第1項之妨害信用等罪嫌。

二、按工會法第2條規定:「工會為法人。」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係依工會法相關規定所設立,依工會法第2條規定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得為告訴之主體,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末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以「言論真實性」作為不罰之條件;而言論內容真實性,應不限於客觀、絕對真實性,亦包括於事實探求程序中所得出之相對真實性,即表意人經由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足當之;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卻成為表意人所為誹謗言論基礎之情形,只要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非基於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仍得因其客觀上已踐行合理查證程序,即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訊據被告劉亞平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發表「加對工會,信主得永生,信豬準備超生!」等相關言論,然否認有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我是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的創會理事長,牛奶瓶報報是我創立的自媒體,我之所以發表文章,是因為陳○謙教師本來是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的成員,後來加入我們產業工會,他在學校被檢舉調查體罰案件,我與工會成員一起到學校瞭解案情打算給予陳○謙協助,但是後來聽說陳○謙可能會找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協助,當時我就沒有找陳○謙瞭解,結果後來事件仍是爆發,所以我才發文說當初若是聽我的建議就好了;我之所以說「信豬準備超生」,是希望學校不要推諉卸責,希望對方找到合適的管道來處理案件等語。經查:

(一)被告有於114年9月10日,以文字在「牛奶瓶報報」網站上發表:加對工會,信主得永生,信豬準備超生!各位老師,真的要慎選工會等指摘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之本案文章等情,為被告所坦承不諱,並有本案文章截圖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稽諸本案文章之表意脈絡,被告先在文章之初寫道:各位老師,真的要慎選工會、買對保險!陳姓教師是「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的幹部和會員,出事了找「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下場是解聘、刑事判刑拘役不得易科罰金…等語;互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74號判決,可見陳○謙因傷害案件遭判刑拘役40日等情,有上開判決及本案文章截圖存卷可參。可見被告之所以發表本案文章,是針對陳○謙所受刑事判決而發,尚有所據,初已難認被告有何未踐行合理查證程序之情形。

(三)此外,考量工會係為維護教師權益、提供會員職業上協助而設立之團體,具有相當程度之公益性;被告身為教育產業工會之創會理事長,並長期經營以分享教育時事為目的之「牛奶瓶報報」網站,本案文章係以陳○謙教師因涉體罰事件遭刑事追訴及判刑之結果為引,進而就教師於面臨校園爭議及法律事件時應如何選擇工會及尋求協助一事發表意見,縱其用語「信豬準備超生」實屬尖銳、不雅,然仍應斟酌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公共議題討論之必要,尚難僅因其言詞足使告訴人感受不快,即遽認具有妨害名譽之犯意。

(四)告訴意旨固稱:林石猛律師、吳孟桓律師均是高雄市教師產業工會的法律顧問,陳○謙亦委任上開律擔任辯護人等語以此佐證被告主觀上應知悉陳○謙並未委任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等情;然被告亦辯稱:我有委任金石法律事務所,該法律事務所只跟我說,陳○謙是透過朋友找上該事務所協助等語。衡諸律師接受個別當事人委任擔任辯護人後,除應忠實維護受任人之合法權益外,對於個案更具有保密義務,尚不能僅因律師同時擔任高雄市教師產業工會之法律顧問,即認該律師所承辦之一切案件均係由高雄市教師產業工會所主導,或推得被告有明知陳○謙所受之法律協助與告訴人毫無關聯,而認被告具有重大惡意,併此敘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涉有何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查分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中華民國115年9月13日
檢察官 薛名甫
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
書記官 楊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