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憲法對年金改革訴訟所生影響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法律意見書
●文:錢佳鳳 (高教產法規部副主任)
民國108年5月2日司法院公告大法官為審理107年度憲一字第3號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高金素梅等聲請解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是否違憲案,就事實釐清部分,訂於108年5月15日上午9時至12時召開公開說明會。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就大法官受理立委聲請解釋憲法對年金改革訴訟所生影響,提供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摘錄重點如下:
1. 歷年來大法官解釋文,其效力原則係向後失效,僅一解釋文例外。
2.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因此釋憲案,將請求法院裁定停止訴訟,一併聲請釋憲。
3. 若釋憲解釋文未聲明溯及生效,則未進入爭訟程序者,仍需經訴願、訴訟,始得獲得有效救濟。
4. 若大法官宣告新法合憲,已訴訟案件將撤回或由法院就本案為實體裁判。
另【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就此法律意見書,整理簡圖。請詳參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