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調適假】1140916研議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跨部會協商會議報告

●報告人:陳源豐(詳細記錄以教育部發布之會議紀錄為準)

●會議時間:114年9月16日(星期二)15:30~17:35
●開會地點:教育部216會議室
●主持人:朱俊彰常務次長
●全教產代表:陳源豐副秘書長

●會議內容摘要:

一、會議出席代表:
(一)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陳源豐副秘書長
(二)桃園市中壢國中教師會代表
(三)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代表
(四)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代表
(五)桃園市教師會代表
(六)中華民國大專教師協會代表
(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代表
(八)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代表
(九)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
(十)台灣家長教育聯盟代表
(十一)中華民國全國家長教育協會代表
(十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勞動部、銓敘部、內政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代表
(十三)地方政府代表
(十四)教育部:朱俊彰常務次長、人事處林建璋處長、業務承辦人等

二、會議討論:
(一)研商教師身心調適假假別定位一案。
決議:
1.身心調適假列入事假或獨立假別,部裡會參考各單位、團體意見再研議。
2.教育現場各類教師、教保員之身心調適假,均會列入研議範圍。
★(以上決議內容,以教育部發布之會議紀錄為準)


●行政院各單位及團體發言摘要:

1.教育部朱次長:
(1)設立身心調適假主要目的在預防與保健。
(2)請假期間之代課費,可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分擔。
(3)教育部與地方政府以每位教師都將3 天身心調適假請畢,若代課費由主管機關支應,初估要8~10 億元。

2.教育部人事處業務承辦人:
(1)經調查有9 個縣市同意將身心調適假另立假別,13 個縣市主張列入事假計算。
(2)調查各縣市對代課費及尋覓代課教師部分:
①代課課務處理及代課費用均由學校處理:有3 個縣市。
②依教師請假規則地14 條第1 項前半段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代課費由學校支付:有10 個縣市。
③依教師請假規則地14 條第2 項前半段規定:「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有8 個縣市。
④根據②、③選項擇一,但尊重教育部之修法決議:有1 個縣市。

3.中華民國全國家長教育協會、台灣家長教育聯盟、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
(1)都支持教師有身心調適假。
(2)都要求學生學習權益要受到保障,請假的代理制度要嚴謹。
(3)台灣家長教育聯盟代表支持將身心調適假另立假別,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代表對列入事假或另立假別則沒有定論。
(4)台灣家長教育聯盟代表建議身心調適假每次以半天為單位請假。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
(1)已研商公務人員身心調適假列入事假計算,不再增新假別。
(2)應著重軍公教勞請身心調適假的衡平性。(亦即教師若另立假別,會讓公務員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感受)
(3)代課費事涉地方權責,尊重會議的決議。

5.銓敘部代表:公務人員已確認並入事病假計算,為避免造成軍公教勞之衝突,應考量衡平性。

6.大專教師協會代表:老師針對學生,對個別學生有受教權的維護,教師的身心調適假應獨立設置,政府支代課費。

7.勞動部代表:尊重教育部業管單位的權責。

8.國科會實驗中學代表:
(1)建議請身心調適假,每次以半天為單位請假,以避免濫用。
(2)尊重教育部的決定。

9.內政部代表:
(1)建議身心調適假列入事假或獨立設假,各職業類別要採一致性。
(2)尊重教育部的決定。

10.高教工會代表:
(1)給的身心調適假,教師沒意願請,給假有何意義?
(2)明訂代課費由政府支出,另立假別。
(3)要各群體教師都適用。

11.教育部人事處長:
(1)政策形成過程,要考量各層面遇到的問題。
(2)要考量職場上的特殊性。

12.桃園市中壢國中教師會代表:
(1)身心調適假著重在預防很重要。
(2)公私立學校要一致。
(3)正式與代課教師要一致。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簡稱「全教產」)代表發言摘要:

1.各個職業中,只有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在法令上是沒有明訂有特休假的;然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7條第1項第4款明文規定:「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中華民國的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卻只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所以寒暑假並不是中華民國教師的帶薪假期。若老師有正常特休假,有沒有身心調適假,就不是很大的問題。(亦即老師的特休假也應與其他職業取得衡平與一致性)

2.在教育現場實務裡,老師臨時請假的短代,代課教師只是充當保母照顧學生,並未實際授課,派代遇到的問題是現在進行式。

3.擔心身心調適假會被濫用,這只是少數老師的問題。

4.教育現場教師被濫訴問題嚴重,老師看身心科醫師逐年攀升,建議教育部可做調查統計。

5.身心調適假是賴總統的美意,但在政策形成的過程中,未深入探討問題的本質,未找各利害關係人做意見的蒐集,然後研擬出可行的方案,再詢問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後,再據以實施;更重要的是在實行過程中要隨時檢討,但台灣任何政策的執行,通常是不做檢討的。所以身心調適假的政策形成,目前卻面臨各族群的撕裂。因此,建議身心調適假試辦2年後再做檢討。

6.攸關教保員與代理代課教師身心調適假的權益,本次會議並未邀請教保工會或代理代課教師工會與會表達意見。

7.教師請假規則經教育部人事處修訂後,是可以直接發布?還是必須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定後,才得以發布?(會議中未聽到是否有明確答覆)

8.協商談判若遇瓶頸,可考慮最佳替代方案取代;以目前公教人員請事假規定為7 日,因為有考核的問題,若將公教人員事假每年或每學年改為可請10 天,將身心調適假列入事假計算,但教師及教保員部分由政府支應代課費,軍公教就有衡平性。

9.學校在例假日辦理活動的事後補休,雖然有2年的期限可以補休,但多數老師卻無法在2年期限內補休完成;以小學為例,即使週三下午不必上課,但許多學校多選擇在週三下午辦理教師進修,請補休時校長通常不會核准,若用平常上半日申請補休,依照規定課務排代必須自理。
目前台北市、台中市有訂定教師下班後的加班有補償機制的加班費替代補休,但僅限於市政府指派參加的活動,而桃園市除規定市政府指派參加的例假日活動,對於學校透過課發會或校務會議等內部會議機制,安排在例假日辦理的全校性活動,均得有補償機制的加班費替代補休。
因此學校教師平常日請假都會遇到課務排代和代課費的問題,請假並不是那麼容易。

10.三個月聘期以上的代理代課教師與教保員的部分,也應研議其身心調適假之權益;而公立幼兒園教保員,教育部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2條規定,有訂定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但私立幼兒園之教保員,其請假之管理以契約訂定。請教育部審慎研議,保障代理代課教師及公私立教保員請身心調適假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