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後社團】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於未下班前時段,無須另行請假,得支領課後社團指導教師鐘點費

 

●文:李明儒(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法規部主任)

 

本會於114年1月13日「高教產工(賢)字第1150000012號」發函高雄巿教育局:

「主旨:建請針對「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釋疑,詳如說明,惠請查照見復。

說明:

一、查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高市教小字第11439987200 號函修正,合先敘明。

二、依據該要點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實施時間:(一)學期中: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得延長至下午六時。」建請貴局針對以下相關事項,予以釋疑。

(一)「放學後」定義:意指學生完成在校學習活動後應離校時間,或指學校單位人員上班結束後之時間?

(二)另學生放學後,但學校單位人員未下班前之時間(如低年級週一、三、四、五下午,全校週三下午等),倘若學校得於該時段辦理課後社團,能否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指導教師並支領指導教師鐘點費?

(三)承上,若未下班前時間校內教師不得支領課後社團教師鐘點費,則該校內教師得否以請假方式,支領指導教師鐘點費?

三、上述相關疑義,因關係114學年度第二學期學校開設課後社團課程,陳請貴局儘速釋疑,以利學校作業。」

 

曆時兩個多月,高雄巿教育局以115年3月16日 高市教小字第11531925200號,函復並發函全巿學校:

「主旨:有關「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下稱要點)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5年1月13日高教產工(賢)字第1150000012號函。

二、依據要點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實施時間:(一)學期中: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得延長至下午六時。」,前揭所指「放學後」定義,意旨學生完成在校學習活動後應離校時間。

三、承上,學生放學後,學校單位人員未下班前之時間(如低年級周一、三、四、五下午,全校週三下午等),學校於該時段辦理課後社團,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指導教師,無須另行請假,得支領指導老師鐘點費,鐘點費支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辦理,惟此鐘點費支出應自課後社團報名學生收費之項下支應。」

 

總結:【高雄市學校單位人員得於未下班前時段支領課後社團指導教師鐘點費】。